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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细节正义的主旨与要求

  

  三、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相当原则对小额诉讼的要求


  

  当创设一项诉讼程序时,国家应保障当事人在此程序中所获得的收益与支出基本相当,具体到小额案件中,就是花在诉讼上的费用应与其请求的金额相适应,否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所得到实体利益与其在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程序利益相比不合算而放弃使用司法救济制度。


  

  各国均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限定在一个较小额度权利的争议之内,同时,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繁琐,对当事人的小额权利进行救济,当事人只需支付较少的诉讼费用,便可迅速地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贯彻小额诉讼程序遵循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相当原则,各国均在多个方面加以注意: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限制,以提升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程序不利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例如日本民诉法第377条规定对依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提起控诉(上诉),对被告反诉的限制与当事人上诉利益的限制也是实行小额诉讼程序各国的通行做法;斟酌具体情形采用书面间接审理,不以当事人言辞辩论为必要;尽量一次解决纠纷,免去当事人多次出庭诉讼在人力、财力与时间上的不必要浪费,各国小额诉讼程序一般规定当事人在辩论期日应带证人及证据出庭,应提出所有攻击和防御的方法,日本新民诉法第370条1项规定还要求最初的口头辩论期日应完结审理;赋予当事人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在彻底、详细查明事实将会导致与诉讼标的额显不相当时,审理法官可依自由心证确定裁判,如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436条之14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之裁判:一经两造同意者。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会不计成本、穷尽一切途径“讨说法”,为公共场所的五角钱的厕所费打官司,为一元钱打官司,这些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当事人实际上就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对于此类案件,我们没有必要关闭当事人寻求普通诉讼程序救济的途径,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当事人可能更能信服裁判。究其实质,小额诉讼程序是遵循费用相当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而设立的,假如当事人不愿使用此程序,法院不应强求。为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功能得以凸显,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应使原告行使程序选择权启动小额诉讼程序,不应强行限定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如日本新民诉法第368条2项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之际,应申述依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及裁判的趣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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