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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细节正义的主旨与要求

  

  二、小额诉讼:程序接近的保障与杜绝滥诉


  

  为贯彻程序保障的趣旨,除了设立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费用制度中规定减免诉讼费用等外,小额诉讼程序正日益成为程序保障的重要制度,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诸多环节都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使广大民众能方便地亲自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司法的简速化、大众化、平民化。


  

  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极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每件小额案件才收取15美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廉价地迈入司法门槛;小额诉讼程序严格限制律师代理,一般不允许律师代理小额案件当事人出庭,如此可以使当事人亲自参与到诉讼中,使当事人感受到程序主体性;小额诉讼程序可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使当事人免去了请假的麻烦与诉讼时间上的不经济,极富温暖与人性化,我国台湾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弹性期日规则”对此进行规定,等等。小额诉讼程序的这些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了完备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到诉讼中,既保护了当事人本人的权益,也深化了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赖与司法权威。


  

  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可能会导致滥诉的危险,因而主张为小额案件设立繁琐、昂贵的程序,提高诉讼门槛,但这很明显会影响到小额案件当事人的诉权。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未必就一定会导致滥诉,某些学者的担心不过是纯理论的推导,实际上以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小额案件,细节正义的快速实现,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阻碍不良当事人的滥诉信心和冲动。当然,在程序设计上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应对滥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行为,各国对此都有所规定,比如严格限制同一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严格限制权利人以部分请求的方式逃避小额金额的限制等。另外,也可以程序设计应考虑程序权滥用的规制: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如日本民事诉讼法2条、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9条等;二是规定程序权滥用的法律责任,并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比如胜诉方一般有权取得诉讼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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