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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细节正义的主旨与要求

小额诉讼——细节正义的主旨与要求


许尚豪


【关键词】小额诉讼
【全文】
  

  对于小额诉讼的价值理念,我国偏重于从法院角度考虑相关问题,过于强调程序的简便与效率对于法院审判的意义,而忽视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社会正义需求的满足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而实际上,小额诉讼除了其程序简便所体现的效率意义之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细节正义的关心和满足,其蕴含的正义理念永远大于所体现的效率观念。


  

  一、小额诉讼的主旨:细节正义


  

  在任何时候,效率在程序价值的位阶上均不能与程序公正相提并论,离开了公正与正义,效率没有任何价值,不公正对司法的不良影响永远大于低效率对于司法的不良影响。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不侵犯诉讼公正为前提,否则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无从体现,反而会走向极端。有的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首要目标是诉讼效率,它提供给当事人的是一种“粗糙”的公正。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不仅不能违反诉讼公正,而且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公正。


  

  程序公正具有三维因素:一维是事实因素,即一切法律制度都追求公正,但人们能做的只是不断地接近正义和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的客观真实;二维是诉讼成本;三维是诉讼时间。实际上的程序公正是这三维因素的相互折中。而小额诉讼程序以较少的司法资源追求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花费更少的时间与物力解决纠纷,使当事人更易于亲近司法,使程序公正的三维因素得到了合理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程序公正的实现,是程序公正得以完美的体现,避免诉讼的迟延对于程序正义的损害,避免程序成为阻碍当事人追求正义的障碍。


  

  从某种意义上讲,小额诉讼的设立是以程序的简便吸引公民利用程序实现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广大民众更常接触的是一些小额案件,为了不使一般民众被繁琐程序与巨额费用排斥在司法之外,设立民众可以轻易接近的、使用的、合算的、人性化的温暖的程序制度非常必要。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让社会主体不因“事小而不为”,更让社会主体不因“程序之烦”而不为,因为,权利的实现不只是权利者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满足,而且还有更深刻的脱离具体主体的社会意义:一方面给予加害者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可阻止将来再出现同样的违法行为。所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小额诉讼作为一个程序设计所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主体的具体正义,而是社会中的细节正义,避免因细节正义的损害而伤及整个社会的正义基础,避免一些细小的非正义成为正义程序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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