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属性应属于非营利法人。从事公益事业的法人也有部分自收自支和全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但由于这类法人的营利活动并非将利润分配给成员,而是用于公益事业,因此,这类有营利活动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也应是非营利法人。尽管在这一点上,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是明确的,但对其定性是借助于大陆法系的“非营利法人”概念。这也是“保留说”认为使用事业单位法人概念的主要理由。“保留说”的第二种与第三种方案都借助了“非营利法人”概念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上位概念。但如果保留这一概念,仍面临着需要区分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问题。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也可以包括在该草案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范围之内。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并不明确,因为它完全可能同时满足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义。[7]如果立法上仍保留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必将违背分类所要求的“各逻辑子项不相容”的逻辑规则。
(三)社会公益类法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
大陆法系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各种基金会、慈善组织、私立学校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划分的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可以彰显法人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前者法人的治理体现成员意志,而后者不体现成员意志。
“保留说”的第二种方案将事业单位法人与捐助法人区分,而第三种方案将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做了扩大,包含了捐助法人。捐助法人的性质应为财团法人,这是理论上一个不争的问题。撇开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本身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呢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组成财团法人,由民法上的财团法人制度进行调整。这种观点主张将事业单位法人定性为财团法人。但仅以私立学校为例,其运营模式也完全可以采用社团法人的模式。
综上所述,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企图借助大陆法系的概念来明晰其属性的“保留说”的方案只能导致概念界定上的更多混乱。所以笔者认为未来民法典应放弃“事业单位法人概念”,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法人概念构建中国的法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