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存废论
任中秀
【摘要】“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国所特有的概念。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这一概念是保留还是放弃,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事业单位法人”概念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存在名不符实、内涵与外延不一致等逻辑矛盾。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的性质也并不明确,立法上不足采纳。“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各种法人类型,未来立法应放弃这一概念。
【关键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私法人
【全文】
一、“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存废之理论分歧
对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及法律属性的探讨与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改革的前提,中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远远落后于企业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事业单位的定性不清、概念内涵与外延模糊。未来民法典是继续保留还是放弃“事业单位法人”概念,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保留“事业单位法人”概念(以下简称“保留说”)
其中有三种方案:一种是原封不动地保留。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总则第三章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采此观点。该稿基本维持了《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包含公司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基金会法人这一法人形式。该方案未明确界定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对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第二种方案是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所采的观点。该建议稿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将营利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公司法以外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该方案将事业单位法人归属于非营利法人,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但该方案仍未明确界定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与外延。第三种方案是改造性地使用“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第一编第三章规定了法人制度。该“草案”对法人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民法通则》的内容,对法人的分类没有太多的变化。但与《民法通则》相比,对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做了一些细化与改良:其一,“事业单位法人”被定义为: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二,以专条规定了“以捐赠财产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因此,可以认为,该方案扩大了事业单位法人的外延,将实践中出现的以捐赠财产设立的法人也纳入了事业单位法人的范畴。另外,由于该草案没有像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样限制事业单位的财产来源一定为国有资产,因此可以理解为,现行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都可以包括在该草案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