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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分享机制对法官证明评价活动的影响

  

  (一)合议庭成员根据《规定》分享审判权对证明评价的影响


  

  如果严格按照以上的决策机制来进行裁判,在证明评价方面,若经过充分讨论,合议庭成员对事实的判断达成一致,则证明评价的结果是合议庭成员的共同意见。此种充分的讨论,部分程度上类似于英美法系陪审团成员的证明评价过程。这种互相讨论和交流意见的证明评价方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合议庭成员个人的主观因素对证明评价的影响,使得证明评价的结果更加客观,也更趋正确。所谓“三个臭皮匠,抵得上一个诸葛亮,”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所形成的一种颇为有效的决策智慧。这种民主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主,和无记名投票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各投票主体之间并无沟通交流,很容易使分歧的意见表面化,并形成僵持——依照这种方式所表达出的每个成员的意见,不可收回,只能僵化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解决,没有再进行协商得出新的共同意见的余地。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见,可以尽量避免这种分歧可能给裁判结果带来的障碍。但是,合议庭成员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同的裁判意见,在很多时候仅仅是一种理想,实践中的表现并非如此。以下一些因素,使得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以至于他们各自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也不一样,或者合议庭成员之间基于某种交易而不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机制异化。


  

  1.所谓充分讨论,就内含着妥协的因素。部分成员的某些意见被采纳,部分成员的某些意见被放弃。由于证明评价的过程是一个事实发现过程,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实际上整个裁判活动都是这样,是发现真相和寻找正义的过程,而不是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协调的过程。因此被放弃的意见,未必是错误的意见,很可能是更接近事实真相的一种评价结果。所以此种讨论,固然有着促使评价结果更加接近案件真实的可能,但是也难以摒除使评价结果远离真相的可能。


  

  2.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地位实际上并不等同,这种不等同的地位,使得充分讨论,平等决策的方式被扭曲。合议庭成员各自在法律知识水平、职级、地位等方面所拥有的资源并不等同,这种不同,导致了不同成员的意见在最终结果中所占的分量并不相同,案件证明评价的结果也不再是合议庭全部成员均等参与和共同发挥智慧的结果,而主要体现了其中部分成员证明评价的成果。例如:


  

  (1)在有陪审员参加的情形,陪审员的法律和其他领域知识水平往往参差不齐,这种法律和其他领域知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陪审员进行证明评价的能力。若陪审员是法学教授或者某一领域的专家,在本学科领域有着较高的名望,而所讨论的案件恰恰就属于他所在的领域,那么他的意见,就可能会活动其他合议庭成员更多的尊重,从而被采纳的可能性也加大。如果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或者并非任何领域的专家,而是普通公民,他的意见往往被认为是外行意见而不被采纳。有的时候,陪审员干脆就拒绝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见风使舵,附和多数人的意见或者更被尊重的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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