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FRCs有利于减少讼累
FRCs由政府出资建立,按政府制定的条例运行,但这些中心是由具有相关咨询和调解经验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其成员由资深的咨询员和调解员组成。澳大利亚过去的传统文化理念认为,只要发生纠纷,律师就是他们唯一求助的对象。目前澳大利亚正在实施一种文化策略以改变夫妻关系破裂时便将律师当成救星的传统观念,因为随处可见的FRCs可以在诉讼前为分居的或将离婚的夫妻提供免费调解,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协议,其作用十分显著。通过FRCs的“前站”式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及时解决分居的或要求离婚的夫妻有关对子女照顾权发生的各种纠纷,这有利于减少因子女抚养纠纷而引起的各种诉讼,体现了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如前所述,FRCs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夫妻分居后或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夫妻的请求,FRCs会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建议和帮助,从而指导夫妻及时妥善地处理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在我国,有关离婚问题的咨询也一直是妇女热线和妇女专家热线的热点内容。我国有学者对400个个案调查发现,咨询涉及离婚内容的有342人次,涉及离婚前内容的212人次,涉及离婚中内容的56人次,涉及离婚后内容的74人次。[5] 51家庭破裂通常是很痛苦的,父母、小孩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不处理一些实际的、法律的、情感的复杂问题;每个人不得不试着适应新的变化。然而,这400个个案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很多处于离婚前或离婚后的人往往十分需要各种法律或非法律服务。据我国学者研究指出,2005年我国大陆离婚总量已经高达178.5万对,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离婚总量28.5万对相比,27年后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50万,增长率高达526%。并且自改革开放的1978年至2005年,中国的离婚率除了1980、1981和2002年略有下滑外,基本呈上升趋势:离婚率从1978年4.8%,逐年上升到1990年的8.4%;以后又平缓上升,从2000年的14.3%,逐步上升到2005年的21.7%。改革开放以来27年间离婚率上升了16.9%。[6] 115离婚率日益上升,必然有许多婚姻家庭纠纷需要解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我国政府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责任也有义务创设相关机构和提供相关条件,以满足群众对通过咨询来解决家庭纠纷的需求。诚然,目前我国已经有不少机构都具有解决家庭纠纷的职能,但其功能尚未充分彰显,还须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