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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

  

  5. 帮助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


  

  在澳大利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利用FRCs解决自己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接触权等问题,以维护他们之间幸福和谐的关系。正如澳大利亚政府的信息报告中指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儿童的生活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家庭的破裂,这一切都被割断。按照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申请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居住令和接触令,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不通过起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照管。通过社区教育运动,国家将鼓励祖父母、外祖父母利用家庭关系中心、争端解决服务机构、新的全国建议热线等来获得信息和帮助。由于父母是儿童的主要照管人,若提起诉讼将会影响他们和儿童的父母的关系,所以,提起诉讼是大部分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不愿意采用的救济方式。


  

  二、对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评析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FRCs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FRCs的设立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自1959年澳大利亚《婚姻诉讼法》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为监护权授予的主要原则以来,在子女的监护问题上,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遵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如1959年的《婚姻诉讼法》、1958年的《婚姻法》、1965年的《抚养法》以及1975年的《家庭法》都对这一原则作出了规定。在1975年的《家庭法》中,首先规定了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原则和共同监护原则。该法第61条(1)规定:“婚姻关系中父母任何一方都是未达18周岁的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对子女实行共同监护。”澳大利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更加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1975年《家庭法》、1989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的颁布实施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完善。[4] 1FRCs依据“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来指导父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尽可能在离婚诉讼前妥善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二)FRCs的设立有利于指导父母及时处理子女抚养纠纷


  

  FRCs是一种注重纠纷解决方式的便利性、低成本性的新机制,其核心目标就是:在夫妻分居期间或其离婚诉讼之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简便快捷地满足夫妻获得有关安排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各种建议和帮助的需求。为了达到夫妻以FRCs作为第一寻求援助的对象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对FRCs数量的确定和地点的选择都做了详细而周密的安排,强调这些中心应该具有高度“可视性”,必须设立于所在地的主商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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