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亲家庭不利于儿童成长是澳大利亚家事法改革的基本动机。由于夫妻分居或离婚导致父亲从儿童的生活中消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2001年,澳大利亚一项全国性的有关分居夫妻的抽样调查表明,36%的儿童已经一年没有见过其父亲,17%的儿童一年内与父亲只有一天的接触。而3/4的未与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亲,则因其与子女接触的时间过少而表示愤愤不平。[3]
第二,2003年澳大利亚的国会咨询报告为FRCs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人们要求由上议院代表组成的家庭事务委员会论证,是否存在父母双方应与儿童相处时间相同的法律理由?如果该理由成立,那么此种理由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推翻?人们还要求该委员会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以及夫妻分居后是否需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公式等问题。
就“共同监护”问题,该委员会支持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对儿童的照顾权和承担责任。该委员会此项提案被澳大利亚政府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同时建议对澳大利亚《家庭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澳大利亚政府在许多公众场合指出,政府将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这一法庭将审理夫妻之间需要判决解决的纠纷。按照该委员会的观点,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席该法庭,因此该法庭的诉讼案件与现有的家庭法院和联邦治安法庭所审理的父母对儿童的照顾权纠纷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该委员会还提出了建立“前站”式FRCs的建议,这样夫妻在分居后就可以向该中心求助,尽量避免以法庭审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三,设立“家庭关系特别法庭”受挫是建立FRCs的直接因素。如前所述,澳大利亚政府拟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但此种特别法庭存在某些弊端。例如,在审理对儿童实施暴力和虐待的案件时,当法庭需要对父母一方签发单方行使照顾权的责任令时,只能由按照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三章规定成立的法院签发。所以,许多重大的疑难案件还得由其他各级法院审理,成立特别家庭法庭只能是对现有法院系统的补充。此外,当特别法庭与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严重分歧时,法庭是否应当中止审理、该委员会提出的特定法庭的特殊模式是怎样的、特别法庭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律师出庭的规定等因素也阻碍了“家庭关系特别法庭”的设立。虽然FRCs看似与特别法庭的理念有所不同,其实它与委员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异曲同工。它是对该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所欲达到的三项中心目标的回应,即“尽量帮助未与儿童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尤其是父亲)保持和孩子们有更多的接触时间;减少依赖律师来解决分居后的各种冲突;减少婚姻冲突对儿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