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
——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评介及其启示
陈苇;胡苷用
【摘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FRCs);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新机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全文】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六明确规定:“儿童为了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到慈爱和了解,应当尽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负责下,无论如何要在慈爱和精神上与物质上有保障的气氛下成长。”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父母对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监护,是已经分居的或准备离婚的夫妻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都作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在当今世界,“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之一。[1] 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制度的评介,借鉴其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处理离婚诉讼前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之相关机制的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一、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的设立背景及其功能
随着1995年家庭法改革运动,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的第七章于1996年被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中第65L(2)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制定有关子女的特别命令时,必须把子女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考虑。”[2] 148这些变化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
(一)“家庭关系中心”的设立背景
设立“家庭关系中心”(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s,以下简称FRCs)是澳大利亚政府近年采取的又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澳大利亚著名家庭法专家Patrick Parkinson教授指出,澳大利亚政府在2005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中提出,在未来4年内将拨款3.97亿美元用于支持家庭法改革项目。建立FRCs是澳大利亚自1975年《家庭法》引进无过错离婚原则以来,家事法的一次最根本的改革。这次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的重点是在法庭外如何解决父母对子女照顾权的纠纷问题,包括改革法庭诉讼程序以减少夫妻间的敌对情绪,从而找到一种更加合适的解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纠纷的方式,以防止夫妻间关系进一步疏远。FRCs设立的背景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