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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

  

  辩论的结果自然是罗伯斯比尔获胜,一方面是“国王化为乌有”,另一方面则是“法理化为乌有”。自然状态战胜了司法程序,道德法庭战胜了理性法庭。


  

  三、皆为死罪:意料之中的判决


  

  在1649年1月27日星期六下午,英国要对查理作出判决。法庭上查理再次拒绝辩护,他要求在宣判以前在上议院及下议院大会上讲话,他说他有话要讲,那是“对王国的利益和臣民们的自由最为重要的讲话……我可以肯定,这些话是非常值得听的”{49}。法庭经过短时间的考虑,拒绝了他的请求。布拉德肖在罗列了犯人的罪行后,告诫他进行忏悔,并命令书记官宣读判决书。国王力争要讲话。布拉德肖回答说:“你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并命令书记官继续往下读。判决书读完以后,所有的委员们起立以表示他们同意。查理再次力图得到发言的机会,但答复是:“先生,宣判以后,你不得发言。”国王仍挣扎着要讲话。主席下令:“卫兵们,将犯人押下去。”国王大声叫嚷,“连我都不让讲话,其他人还将有什么正义可言。”{50}


  

  值得注意的是,在1月27日宣判查理一世死刑时,出席法庭的只占全体成员的一半(67人),而且费了好大力量才使他们一致同意。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仅为52个人。{51}判决书里说,“查理·斯图亚特是暴君、叛徒、杀人犯和我国善良人民的敌人,将以斩首之刑处死。”{52}


  

  1793年1月14日,法国国民公会决定投票(实际投票于15日开始),就“路易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国民公会对路易的判决是否需人民批准”两个问题进行表决。没有一个人敢公开认定国王无罪,因为如果路易十六是无辜的,那么8月10日暴动就是犯罪,国民公会就是非法的。在一致判定路易有罪(除少数者弃权外)后,国民公会在16日进行了量刑表决。表决采取由每个代表单独公开表态的方式。在唱名表决会上,721名议员根据抽签排定的顺序,轮流登台讲明自己的投票及其理由。


  

  第一个投票的是负责起草控告路易十六报告的马耶,他宣称赞成死刑但缓期执行,被罗伯斯比尔指责为“最不道德的人”。{53}在法棱镇逮捕国王的邮政局长德鲁埃说:“路易参与了危害国家的阴谋,他使公民流血成河;对待他恩重如山的民族所蒙受的羞辱,只有用血才能洗清。我主张判他死刑。”


  

  罗伯斯比尔说:“我对压迫者是铁面无私的,因为我对被压迫者深表同情;我不承认扼杀人民和宽恕暴君的人道;我赞成判处死刑。”{54}丹东坚决赞成投票处死国王,他说:“和暴君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只有砍掉国王的脑袋,才能真正打击国王。”{55}


  

  孔多塞主张使用处死刑外最重要的刑罚即镣铐刑,就是被判刑者带着锁链终生从事苦役:“对同样的罪行判处不同的刑罚,都是对平等的一种侵犯。对谋反者的刑罚是死刑。但是,这种刑罚是有悖于我所信奉的原则的。我是决不会对之投赞成票的。我不会投票赞成徒刑,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强制我支持它。我投票赞成刑法中最重的但不是死刑的刑罚。”{56}


  

  潘恩(1792年被授予法国市民的荣誉头衔)反对处死国王,认为国王早该废黜,但只宜流放到美洲大陆去(认为在那里他可能会被改变成一名民主主义者)而不应处死,担心否则会引起欧洲王室的联合干涉{57}。


  

  唱名投票从1793年1月16日晚6时30分开始,彻夜进行,直到次日晚7时30分,整整不间断地进行了25个小时!当时,旁听席上挤满了在“8·10事件”中失去丈夫的寡妇和裹着绷带的受伤者。他们盯着每个议员的投票,随意大叫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或欢呼或唾骂。一种复仇情绪笼罩着大厅。议员们进进出出、吵吵嚷嚷,为四面八方的喊叫声尤其是为自己思想上的无所适从折磨着。可以说,就是闯人立法大厅的民众,在直接地逼迫着司法。显然,当时投反对票是需要勇气的。议员们就在这样的氛围中,操作着一个国家。他们惊恐万状地等着喊自己的名字的那一刻。他们声嘶力竭地在大厅里吼出自己的意见,否则其他人就根本不会听见,以致于国民公会最后定出了这样的规则:只准许4个人同时发言。这是一条困难的规则,根本想象不出大会主席是怎样做到执行这条规则的。


  

  议长韦尼奥说:“公民们,我即将宣布投票结果。公理说话以后,人道也该说话。”{58}国民公会终于以387票对334票的多数宣判国王死刑。{59}


  

  吉伦特派建议不要作最后判决,而把国民公会的判决交给选民自己去批准,希望以此既可以拯救国王又可以依靠各省来抑制“轻举妄动”的巴黎。山岳派坚决反对这种由全民公决的办法{60}。国民公会拒绝了“诉诸人民”的办法,吉伦特派以287、票对424票被击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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