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伦特派反对由议会来审判国王。闻名欧洲的学者孔多塞在写给国民公会的意见中指出,在这场整个欧洲眼睁睁注视着的非同寻常的审判中,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必须迫使国王们从良心深处承认法国是公正的。国民公会应当拒绝由它自己去审判路易十六。因为,国民公会决定审判规则、提出起诉书,“它不能既是立法者,又充当起诉人和法官”。因此,应当任命法官去审判路易十六,而只有全体国民才有资格这样做。他写道:“我建议,由各省的选举团任命陪审员和法官,由他们组成的法庭去审判路易十六。”在这个产生自全体国民的法庭面前,辩护权必须得到严格尊重。因为在这场不寻常的诉讼案中,由国民作出的裁决应当具有典范意义,因为“你们应当向人类提供公正审判一个国王的第一个样板”。{19}
1792年11月13日,议会进入辩论,国王是否能够受审?按照1791年宪法规定,国王的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马耶以立法委员会的名义表示反对不可侵犯性的条款,由于这个条款革命前是有效的,他认为路易十六以前是不可侵犯的,那是作为国王而不是作为个人来说的。国民不能取消对有权利行为所作的保证,已经用大臣负责来代替君主的不可侵犯性;而在路易十六作为一般个人行事的时候,由于任何其他人不能替他负责,他也就不再是不可侵犯了。这样,马耶就把宪法给予路易十六的保护国王行为的范围缩小了。结论是:“路易十六应该受审判,废黜王位不能视为刑罚,而只是政权的变更;路易十六应以刑事法中关于叛国和谋反罪的法律受审判;最后,路易十六应由国民公会加以审判,而无须遵从其他法庭的审理程序,因为国民公会代表人民,人民代表着一切利益,一切利益就是正义,国民法庭是不可能违反正义的,它也就无须拘泥于那些形式。”{20}这就是立法委员会把国民公会变成法庭所依据的一套可怕的诡辩理论。
圣鞠斯特承认,就法律而论,国王是不能受审判的。现在所要从事的,并非一个法律案件而是一个政治事件,路易十六不是被告,是全民族的敌人。不应当从普通法律的观点审判国王,问题不在于审判程序而在政治行动。对路易十六只能适用一个法律即民族间的法律,换言之就是战争法。{21}他说:“公民们,莫里松的意见是保持国王的不可侵犯,委员会则主张像审判公民那样审判路易十六,我现在要证明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我说国王应作为敌人来审判;我们要的不是审判他,而是打倒他;我说,审讯的程序在团结法国人民的契约中没有规定,因而在民法中找不到,但是在万民法中是有的。在这里,拖延时间,搜集材料等等,实在都不是高明的办法,除了拖延给我们以法律根据的时间以外,最有害的就是使我们对国王采取姑息态度。”{22}而罗伯斯比尔在《关于国王的不可侵犯性》的发言中,更是慷慨激昂:“国王是不可侵犯的!但人民不也是不可侵犯的吗?国王不可侵犯是建立在虚构之上;人民不可侵犯则是建立在大自然不可违反的权利之上。而你们用不可侵犯的盾牌来掩护国王,怎能不是把人民的不可侵犯性作为国王不可侵犯性的牺牲品呢?”{23}
从法律权限角度来论,由国民公会作为审判国王的机关,的确违背了权力分立原则,毕竟它是一个权力机关和政治会议,有违法之嫌。在这个问题上,法国的做法不如英国。
二、大不一样的战术:查理一世拒绝承认法庭的合法性,路易十六清醒地为自己辩护
应该说,英国和法国的革命者对法庭具有怎样的权威问题,他们一开始是心中无数的。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他们面对国王时的不安表现出来。
1649年1月20日下午,英国一出震天动地的戏剧上演了。当委员们坐在彩绘宫,传来消息说国王正在登上通向河边的台阶时,“克伦威尔一听到这消息,立即跑到窗口,看到国王走到了花园里,他的脸一下子变得像墙壁一样的刷白—然后转身向全体委员说,‘我的主人们,他来了,他来了,我们现在正进行一件整个国家都在注视着的伟大工作。因此我希望你们能让我们作出决定,当国王走到我们面前,向我们提出第一个问题、我们根据什么权限和资格可以对它进行审问时,我们将如何来回答他?’一刹那间,无人回答。过了一会儿,哈里·马丁站了起来说:‘以议会的下议院和所有善良的英国人民的名义。”{24}
1792年12月11日,路易十六出现在国民公会的被告席前。这是一个颇具象征力的绝无仅有的时刻。当有人通报路易十六来到国民公会的时候,主持会议的巴雷尔说:“代表们,你们要行使国民的司法权了。希望大家拿出完成新任务的应有的态度来。”然后他转身向旁听席上的人说:“公民们,你们都记得路易从瓦伦被带回时群众所表示的可怕的沉默吧?那种沉默就是国民审判国王的先声。”{25}厅内死一般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