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
——英国查理一世案与法国路易十六案的比较
史彤彪
【关键词】查理一世案路;易十六案
【全文】
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两国乃至西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影响。作为革命过程的一部分,两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国王都遭到审判,后人经常把克伦威尔处死查理一世与罗伯斯比尔处死路易十六相提并论。对这两次大审判进行比较思考,有助于人们认识英法两国革命时期的法制实践以及革命与法制的关系。
一、相同的法律难题:国王能否审判
根据史学界的通约认识,查理一世的罪名是发动内战,背叛他的国家和人民;而路易十六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
关于查理一世的犯罪证据,一般说法是:“保皇党藏有国王往来书信的行李搬运车被截获,这些信件可以证明国王犯有议会指控的所有罪行。他一直给爱尔兰反叛者写信,希望将他们的军队引入英格兰来帮助他。他也一直同王后密谋从法国引进资金和军队;作为回报,他承诺容忍天主教的存在,这将受到所有真正的英国人的强烈谴责。简而言之,他一直同英国的敌人共谋,征募外国军队来对抗他自己的人民。”{1}而导致法国审判国王的直接原因是1792年8月10日的流血事件,巴黎群众围攻杜伊勒王宫,卫队开枪阻击造成流血。另外,后来又在王宫发现了一个暗设的铁柜,里面藏有他同米拉波、法菲耶特以及外国君主相勾结的信件。
案子是前所未有的,审判毫无先例可循。今天的人们分析,根据当时的宪法,革命者是无权审判和处死国王的。因此,如何审判国王,对英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来说,就都成了法律上的难题。
英国的难处有三:首先,按照英国1351年《叛国者法案》(今天仍具有效力),把国王推上审判席实际上是叛国行为。人们相信国王是上帝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苏格兰的代表,根据法律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是保皇党人重新掌权,审判国王的人都会被处死。甚至没等到那时,审判者已成为刺杀的目标。其次,当时的法律思维根本找不到根据来起诉国王。根据普通法传统观念,国王就是法律,国王不会做错事。“国王即法律”,一个“国王审判国王”的案件在定义上是自相矛盾的。最后,《大宪章》保证每个辩护人都有一个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来审判,而从定义上讲一个国王是不可能有任何同侪的,谁来审判国王呢?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对君主施行审判,星室法庭早已被废除,也不存在什么枢密院成员。作为法官的上议院成员(上议院里仅剩的十几位贵族)是决不会同意对君主进行审判的。{2}对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和大多数律师来说,对王权统治者进行审判是一个法律上无法解决并具有很大人身危险的问题。
相比之下,法国的苦恼倒少得多。按照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国王的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他“率领军队并指挥武力来反对国家”,也只能要他“放弃王位”,削降为民。拥护国王不可侵犯的人虽然认为路易十六有罪,仍主张国王不能受审判,主要人物莫里松说:国王的不可侵犯是带普遍性的;宪法所遇见的不只是路易十六的秘密的敌对行动,而且是他公开的攻击,在他公开的攻击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宣布废黜王位;国民已经在这方面保证他的权力;国民公会的任务是改变政府而不是审判路易十六;国民公会是受司法条文约束的,战时也是这样。共和国应当限于对他采取保障普遍安全的措施,或是把他拘留起来,或是驱逐出国。{3}
毫无疑问,法律难题再难,也需要而且必须破解。革命若要深入,则国王又不能不审判。因为当时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的被处死,不但是政治上的必要,而且成为正义的行动。因此,倘若真的要对国王进行审判,必须迅速地对这些矛盾提出一个可靠的解决方法,即建立起一套规范程序。
总的来说,英国的做法比较规矩,通过议会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并且在过程中遭遇了困境。而法国人则有些过于简单和幸运,只是在议会中进行了几次辩论。这明显地表现出英国人更注重程序正义。
1647年12月23日,英国下议院投票议决要提查理前来受审,遂指派一个委员会撰写一篇文字弹劾他。与会的人数虽然不多,却也还有几个议员反对这样的举措,但是敢做敢为的自由思想家、真心的狂热分子、严肃的共和派人士却坚持要郑重地公开开庭审判,以证实他们的威力,宣布他们的权力。惟有克伦威尔,事实上远比别人更急于将国王明正典刑,却还在那里装腔作势、伪装温和。他说:“设使有人在早先的时候定计做这样的事,我必然认为他是世界上最大的乱臣,但是因老天爷的安排和时势所迫,我们不得不这样办,我祈祷上帝赐福于我们的计划,虽然我不准备在仓促之间提出什么建议。”{4}直到1648年11月,对国王进行审判才提上议事日程。基于旧约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观念,哈里森上校在辩论中首次主张对国王进行审判,此后在其他场合也陆续有人提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