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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对象错误与具体方法错误的区分

  

  方法错误的认定则相对复杂,一般是指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损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即便如此,也不一定就是方法错误。因为若是对乙也是出于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错误都不存在。故一定要将对乙出于故意的情况排除出去。但是,针对甲瞄准开枪,针对乙可能是故意,过失和无罪过。对于乙存在过失的,显然是方法错误的类型。而若对乙连过失都没有,到底是否是具体的方法错误。如果根据具体符合说,此种情况难以认为是方法错误,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反推,没有排除这种情况成立方法错误的理由。


  

  如有学者进一步方法错误分为:(1)甲瞄准乙开枪,但未想子弹击中了丙,而致丙死亡的情形;(2)甲瞄准乙开枪,子弹击中乙致乙负伤,但同时也击中了丙,并致丙死亡的情形;(3)甲瞄准乙开枪,造成乙、丙二人死亡的情形。而且认为讨论方法的错误时,首先存在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对处于乙旁边的丙并无未必的故意。[9]没有未必的故意的说法,并没有排除对连过失都没有的情况。因为不论是法定符合说中的一故意说还是数故意说,都认为方法错误并不阻却故意。因此,从法定符合说反推,对于故意之外到底是有无过失,对结果的认定没有影响。故可以认为,如果采取法定符合说,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基本类型应该有两种,一种是对其中一个对象是故意,对另一个对象是过失;另一种是对其中一个对象是故意,对另一个对象连过失都没有。但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可以认为对另一对象没有过失时,根本没有错误,而只是未遂的问题,故基本类型就只有一种—对其中一个对象是故意,对另一对象是过失。而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其他种类,都是在以上基本类型上的进一步展开。所以,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议一直仅仅停留在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上。但事实上,这两种学说实际上会反过来影响到具体的方法错误的类型。因此,想要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的符合说之间寻找一个共通的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为了理论统一的需要,也未尝没有解决的办法。因为未遂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错误,所以将以上两种类型都作为方法错误来处理也未尝不可。


  

  在方法错误的类型之下,可以根据造成的结果,进行进一步细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可以分为乙没有死亡,而丙受伤;乙没有死亡,丙死亡;乙死亡,丙受伤;乙受伤、丙死亡;乙死亡、丙死亡。以乙没有死亡,丙受伤为例,因杀人的故意包含伤害的故意,仍然可以讨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既遂的问题,故这仍是方法错误所讨论的范围,只不过是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变体而已。跟对象错误不同的是,方法错误应该只存在于实行阶段,因为方法错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预见错误,在结果没有发生前,没有错误存在的余地。当然,对于方法错误,同样存在中止的情况,上述分类同样可以适用之。所以,更精确的说,具体的方法错误的核心在于对象同质而引起的损害的同质。由此,可以得出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定义:行为人未能按预想损害所欲攻击的对象,而损害不欲攻击的对象,该损害与预想的损害同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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