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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


廖永安


【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然在理念和制度上都有所创新,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为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诉讼费用法》,对诉讼费用的构成进行科学划分,加强对人民法院的财政保障,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对恶意诉讼与滥诉的惩戒机制。
【关键词】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
【全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背景之分析


  

  在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以前,我国有关诉讼费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9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从我国诉讼费用制度10多年的运行情况来看,其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一方面人民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从政府处获取的审判资源十分有限,司法资源匮乏的困境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主要依靠对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来维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诉讼负担,而且也限制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作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两大主体,在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领域陷入了以下困境:政府迫于来自各方面的财政压力,更倾向于司法资源的少投入多产出,并寄希望于人民法院尽可能地通过诉讼收费自行解决经费问题;而人民法院在得不到更多地方财政支持的情况下,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得不将庞大的诉讼费用转嫁给诉讼当事人。这样,人民法院乱收费也就成了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既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司法腐败,也动摇了社会安定的基础。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过程中,都分别选择了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从而导致双方的选择与结果出现脱节的现象,违背了他们力图改善司法环境的初衷,陷入了所谓的“囚徒困境”。[1]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更是流弊丛生。由于经费不足,人民法院便不得不自己筹措经费来购置设备和提高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少数人民法院更是利用管辖案件的权力收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也有些人民法院还通过虚列第三人,甚至虚设法律关系,以调解结案的方式来规避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费用的审查。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另外,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实际收取情况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大相径庭。例如,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受理费为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据笔者了解,湖南省某山区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的离婚案件每件受理费为700元,法院的派出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每件受理费为8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数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再按1%交纳。就是在这样一个居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国家级贫困县,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却超过法定标准十几倍之多,超标收费几乎已经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对于广大贫困群体来说,收取如此高昂的诉讼费用显然限制了其接近人民法院的机会,保障公民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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