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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

  

  四、若干遗留问题


  

  与以往民事诉讼法相比,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更加科学,操作性也更强。但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仅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部分内容,不具有系统性;一些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立法部门仍有顾虑的问题,在此次修改中并未得到反映。因为这些原因,修改后的审判监督程序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


  

  (一)未限制再审次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次数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历经数次审理,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仍不断申诉,希望借助种种正规的或不正规的渠道实现对案件的再审,以达到拖延执行或改判等目的。再审次数不受限制,使得生效裁判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具有稳定性,助长了不尊重法院裁判的不良风气,其结果不仅无助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反而会使目前当事人到处上访申诉的局面进一步恶化。再审次数不受限制所带来的上述一系列负面影响,使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识到限制再审次数的必要性,且在此方面已达成共识。但遗憾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仍未对再审次数作出限制。可以说,再审次数不受限制,其弊远大于利。如何合理地确定再审次数,对再审加以必要的限制,仍是未来制度改革需要面对的问题。


  

  (二)再审案件审理主体设计逻辑不清。再审案件究竟应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主流观点是希望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及审理,理由是,这样比较有利于消除原审法院的影响,使再审案件获得公正审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曾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管辖,[4]但在最终审议时,却变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虽有人在审议时对此规定提出了异议,[5]但该规定最终仍得以通过而上升为法律。这样的安排与学界主流观点相比,主要分歧在于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的审理主体不同。按照主流观点,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再审申请,应当由本院审理;而按照修正案,这类案件也可以交其他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审理。[6]该规定明显不符合制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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