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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审查期限的规范化


  

  虽然当事人申请再审早已写进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就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程序,以往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很久才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决,甚至干脆不了了之的情形时有发生。凡此种种,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运作非常不规范。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并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以上规定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首先,按照修正案,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管其申请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审查;同时,又赋予对方当事人获取再审申请书并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避免了过去那种申请人单方面对法院的情形。[3]这样,不仅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受到了保护,申请人、被申请人、法院三者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关系也被理顺,当事人申请再审这种程序因此进一步具备了作为一种“诉”的特征。


  

  其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予以再审的期限,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效率,避免久审不决的情形发生。第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增加了一项例外规定,从而让部分二年以后提起的再审申请能得以受理。此外,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对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抗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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