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

  

  大量的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复查和审理,这种做法并不利于再审工作的开展。很显然,由原审人民法院复查、审理由其作出生效裁决的案件,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原审法院“自纠其错”的责任心。在实践中,此种纠错的力度有多大,会不会因为原审法院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打折扣,则令人生疑。另一方面,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生效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一般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原审裁定正确与否的决定,对案件的再审会多少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影响再审案件的审理。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案件的复查主体及审理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第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六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结合这几条规定,可以预计,基层人民法院在未来将很少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全部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主要是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例外情形是当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诉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时,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由此,修正案生效之后,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数量将会大量增加,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除了要复查大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还要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其将成为审理再审案件主要阵地。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由此可能引起这两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查工作量的剧增。在这种背景下,各级法院如何调整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将成为下一步审判方式改革需要面对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