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调解是语言的调解,研究调解语言,就是对调解实践的最直接有效的研究。调解是一种用语言来进行的法律活动,是借助语言进行、推动和完成的,因此可以说是语言在调解。语言的实际使用往往决定调解的成功和失败。从我们的初步调查来看,法庭调解还有不少问题,很多问题都体现在语言方面,但目前系统深入地调查和研究调解语言的人还不多。事实上,不少法院也都非常希望有人从语言角度研究调解,一是总结和宣传中国的调解经验,二是帮助提高调解水平。因此,司法调解语言研究无疑会对司法调解的深入认识、推动司法调解工作、改善司法调解实践、发扬光大调解传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调解语言研究的内容
调解语言的研究,正如法律语言研究那样具有三大任务:一是“描述”;二是“解释”;三是 “规范”。首先,为什么要描述呢?因为虽然我们有悠久的调解历史,有极其丰富的调解活动,遗憾的是,我们的调解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子,语言在调解中究竟起什么样的作用,调解语言具有什么样的特征,调解语言有什么样的问题,我们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要在各级各层次法院展开调查和描述研究。其次,在描述的基础上,对其中发现的语言问题或语言现象,尤其是具有一定规律的语言现象,从语言与心理、语言与认知、语言与社会等等角度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描述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调解语言,从而更好地为实施调解、有效地开展调解服务。再次,在广泛调查和深入描述的基础上,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语言规范或改进对策,以利于调解工作更好、更有效地进行。这三项任务,既可以按照上述先后顺序开展,也可以同时进行。
调解语言研究的方法
如何研究调解语言?对一种社会活动的语言研究取决于这个活动的性质和进行方式,而不是由我们想当然地使用什么方法。司法调解是口头交际活动,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过程,不是静态的、单边的、单向的。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借助很多方法来研究这种活动,但笔者认为,下面这些方法或者理论和模式更适合这种活动的研究。
首先是语用学方法。语用学是研究使用中的语言的学问,也是研究语言交际的学问。在语用学理论中,言语行为理论、礼貌原则、合作原则、目的原则、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尤其是交往行为理论),又特别适合调解语言的研究。第一,调解话语是言语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用言语行为理论的范式来研究调解行为。第二,调解言语活动的一个重要层面是礼貌,我们可以借助礼貌原则的理论来对调解语言进行分析。第三,要成功地进行调解,合作——调解人和被调解人的合作,被调解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可以美国学者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为视角,切入调解语言的研究。第四,调解是一种具有明显目的导向的言语活动,因此可以从“目的原则”的角度出发研究调解过程。第四,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特别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