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是成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

  

  法官为什么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核心原因在于人事任免权掌握在院领导手中。虽然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的任免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是院长拥有提名权。法官的升迁取决于院长的态度。党委、政府领导影响法院领导,法院领导影响庭长,庭长影响普通法官,形成了司法行政干预的链条。


  

  许多刚毕业进入法院的年轻人,满怀理想和抱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机关生活,他们变得平庸、世俗和功利。年轻人可以抵御金钱的诱惑,但不能不考虑领导的“打招呼”。官帽子在领导手里,哪个年轻人不想“进步”?不过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成为法官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借口。法官不依法断案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从深层次寻找制度上的根源。法院内部组织人事上的腐败是司法腐败的最大根源。要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遏制。


  

  这个措施就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暂且命名为审判和检察委员会。其成员由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专业人士组成。主要职能是对各级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管理,包括任命提名、免职和奖惩。具体做法是:某法院出现岗位空缺后,该委员会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报名,委员会审核、评估,最终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候选名单,然后由国家主席报请立法机关批准。而法官、检察官的罢免和奖惩,则完全由该委员会决定。


  

  美国联邦法官的提名权和决定权分属总统和参议院。总统在其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辅助下,拥有各级联邦法官的提名权。因为美国具有严格的独立审核和权力制衡机制,总统的人事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即使总统所在的政党控制参议院,他也不能完全掌握法院的任命。例如,小布什提名他的法律顾问迈尔斯(Harriet Miers)出任最高法院法官,但未能如愿。虽然总统的权力受到约束,但是他的个人好恶和意识形态影响了法官的选择。所以,最好还是将提名权交给独立委员会。作为一种妥协,独立委员会可列出几个候选人名单,供提名人(例如国家主席)选择。


  

  作为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院,他或她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学历,还要有近期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2005年波黑民主行动党副主席、代表院议员帕拉夫里奇(Seada Palavric)当选该国宪法法院法官,尽管她拥有正式的法学文凭和法律工作经历,还是受到广泛的批评,因为她近期从事的是政治工作。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学习和工作履历,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