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是成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
甄鹏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独立委员会
【全文】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病,有人提出了司法独立。作为一种理想和目标,司法独立受到法学界的肯定。但是,目前是否能够施行司法独立,有非常大的阻力。这个阻力主要来自政界。
政治制度改革在中国是敏感话题,目前多集中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焦点就是大部制。大部制改革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是规范化;第二是高效。在处理党政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是规范化;在行政机构内部主要是提高效率。大部制改革首先是政府内部的改革,目的是提高效率,成功的标志是减少副职和管理层次,再下一步是理顺党政关系。国务院可以只设2-3名副总理,不再设国务委员。于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没必要存在。显然,现在的改革远远不够。[1]
除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外,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司法独立。中国当代政治的最大特征是共产党的领导。只要不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任何改革从道理上讲都不应有特别大的难度。司法独立后的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由于宪法是执政党通过人大制订的,法院决无可能推翻宪法,也就是说法院不可能推翻党的领导。那么执政党顾虑什么?在于司法独立后,法院可能以违宪或违法为名,推翻执政党的一些政策和文件,从而导致执政党对司法失去控制。理论上还存在一种可能,即法院可认定党组织本身违法。考虑到中国的政治现状,执政党的这一忧虑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外,司法独立并不能改变司法不公的现状。我在《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一文中指出: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干预来自四个方面:权、钱、情以及当事人的武力威胁;司法独立只能使法院摆脱合法权力的干预,而非法权力、金钱和人情干预仍然存在。[2] 贺卫方是司法独立最积极的鼓吹者。他甚至提出了一个激烈的口号——“法院不独立,人权毋宁死。”[3] 但是贺卫方也承认:司法独立并不能改变司法不公的现状。
司法改革最有效、最容易实施的措施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我在《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一文中曾提到这一建议。中国司法目前的状况是:法院不独立,但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结论,他们只能建议复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唯一能推翻合议庭结论的是审判委员会,而其成员也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