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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

  

  尽管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会出现不同的民事案件类型,如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可分为简单民事案件和复杂民事案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可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纠纷案件、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案件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分类方式,对民事案件的类型化审理都将有助于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三)具体操作上,强调协同推进诉讼进程


  

  所谓协同推进诉讼,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法官作用分担领域的合理划分,各方主体相互协助,协力推进诉讼进程,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就协同主义这一概念而言,他最早由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mann)提出,其基本理念是民事诉讼应当由所有的参与者(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协同推进诉讼进程,他强调民事诉讼从“自由主义”的民事诉讼向“社会的”民事诉讼转变。[18]


  

  应该说,协同主义在国外的产生和流行并非偶然,其主要原因就是长期盛行的由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的诉讼模式容易造成诉讼迟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相比而言,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则呈现出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也有学者称之为“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诉讼进程的推进以及审理范围的确定、证据的调查等事项均由法院主导。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对诉讼模式问题进行反思,法院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19]但就总体而言,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依然没有改变。因此,虽然我国应树立协同推进诉讼的理念,但鉴于国情不同,中国民事诉讼语境中下“协同推进诉讼进程”应将其侧重点放在弱化法官的职权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程序地位的保障上。在实践中,通过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范围的合理安排以及在诉讼进程中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来实现程序的快速推进和纠纷的迅速解决。


  

  五、结语


  

  就世界范围而言,民事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和民事诉讼迟延的大量存在,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它也对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无疑,速裁程序的设置和应用,不仅丰富和完善了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也在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启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纠纷数量的缓解和民事迟延现象的存在,并非基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因引起,而是与历史传统、经济水平以及法律文化等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事速裁程序仅仅是缓解审判压力和解决诉讼迟延的“内部性程序措施”,欲使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前述问题得以根本解决,还必须通过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形式、增加法院的办案力量、合理设置诉讼与非讼的衔接机制等“外部性保障机制”。实际上,也只有将这两种因素有机结合,才能促使各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向“更加温暖和富有人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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