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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

  

  前文已述,而就各地法院制定的诉讼规则来看,尽管有关审理期限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一般都规定在1个月以内。自速裁程序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速度不断加快,绝大多数案件能够在15日之内得以解决,甚至,有些法院在半个小时之内即能审结案件。[15]在审理期限原本就比较短暂的前提下继续加以缩短,基本案件事实能否查清值得怀疑。事实上,虽然民事速裁程序旨在加速推进诉讼进程,但这种加快,绝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是通过人为地缩短审理期限来实现,而是就是通过在诉讼各阶段设置合理分配法官和当事人的诉讼事项,以及设置避免当事人不当拖延诉讼进程的措施来实现。事实上,以人为缩短审理期限的方式加快案件进程,不仅在逻辑上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而且极有可能因审理诉讼的过快,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导致错误判决的发生。毕竟,“谁想加快程序,就必须忍受错误判决数目的增长。”[16]


  

  四、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思路


  

  (一)司法理念上,树立分配正义的诉讼观


  

  面对诉讼迟延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长期存在,英国在其民事司法改革中,确立了新的诉讼观念,即“分配正义”的诉讼观念。这种诉讼观念认为:第一,民事司法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应当使这些资源在那些寻求或需要正义的人当中公正地分配;第二,分配司法资源时,应当考虑具体案件特征,以确保个案获得适当的审判时间和注意力;第三,资源配置中的时间和成本是相互关联的因素,正义不应当是以过高的价格“买来”的;第四,法院除对案件对出公正裁判外,还应当对整体民事司法资源的公正分配承担责任。[17]可以看出,诉讼正义诉讼观的核心在于:在承认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制度性设计,使司法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效果。


  

  就我国而言,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都是“实质正义”的诉讼观念。如民事诉讼法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任意延长审理期限、滥用调查取证权等现象时有发生。毫无疑问,在这种司法理念的指导下,虽然有可能查清案件,但也可能因诉讼迟延而使最终判决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在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应当树立分配正义的诉讼观念,即: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民事案件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配置不同的司法资源,以实现民事案件公正、快速的解决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程序设置上,实行案件的类型化审理


  

  如果说“分配正义”的诉讼观之构建和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指导性思想的话,那么民事案件的类型化审理无疑是坚持“分配正义”的诉讼观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谓 “案件的类型化审理”,是指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到达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诉讼经济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逐步上升,案件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如果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均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常程序进行审理,难免由于程序设计的复杂、严谨,是较为简单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的审结,同时,这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设置不同的审理程序,既是缓解民事审判压力的需要,也是及时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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