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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

  

  (二)诉讼程序的不当简化


  

  就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制定的速裁程序规则的内容而言,各地普遍将诉讼过则的简化作为其加快诉讼程序的手段。例如,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制定的《速裁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庭审程序尽可能简化,不拘泥于调查、辩证、调解裁判三段式。对双方意见一致,无争议事实当庭确认,记录在案。”[10]就实践情况而言,为了诉讼进程的加快,当事人通常都会接受法院的建议,自愿缩短或者放弃有关的答辩、举证期限,并签署签署相应的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以表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就世界范围而言,当前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确出现了简化的趋势,但这种简化主要出现在诉讼程序比较繁琐的国家。以英国为例,在上世纪末的司法改革之前,由于高等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的同时存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显得异常繁琐。“这种繁杂化,使一般百姓根本无法理解,即使专业人士也感到时有难以适从的尴尬局面出现。”[11]相比而言,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则的繁琐程度远没有达到英国那种地步,甚至从某种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非但不繁琐,反而还比较简陋。以民事诉讼法的的条文数量为例,法国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共有1519条,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共有条文1109条,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数量仅为207条,且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


  

  诉讼程序的简化,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进程中耗费时间和财力。但是,过于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非但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相应纠纷,而且有可能在无法查清相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错误裁判。因此,针对我国实践中速裁程序规则中的程序简化现象,许多学者认为,“过于简单的程序难以保障程序正义,而我国现行的民诉程序已经十分简易,对如此简易的程序再行简化是失当的。认为这种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有‘开倒车’的倾向,可能使学者为之奔走的‘程序正义’出露端倪便付东流。”[12]


  

  (三)审理期限的过度缩短


  

  尽管“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信服的标准来说明,多长的诉讼耗时抽象看来并且在具体情况中也是‘合适’的”,[13]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普通程序6个月和简易程序3个月的审理期限很难说得上是“时间过长”。并且,由于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比较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能够在审理期限内完成,民事审判中的积案现象并不如想象中那般严重。根据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数据,五年期间在法定期间内结案率最低的年份也高达99.68%。同时,由于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大部分的民事案件都基本上能在3个月内审结。[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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