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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流转不仅涉及法官工作量的增减,它更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实践中,有些法院[2]在适用速裁程序时,并不将速裁程序的办案时间计入审限,而是在将速裁案件转入其他程序时重新计算审限。如此一来,不但未能使相关案件不得以迅速解决,反而有可能在这些案件上花费比使用普通程序更长的时间。因此,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流程必须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


  

  二、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功能


  

  近些年来,民事速裁程序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推广,与速裁程序在实践中良好的运行效果密不可分的的。就我国司法部门推行速裁程序的初衷而言,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其中就方便群众诉讼而言,其最终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即“案结事了”;而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而言,也主要是通过设置加快推进诉讼进程的措施,使法官能够在单位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因此,速裁程序的创设目的相对应,速裁程序的实施也主要有两大功能:第一,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能够有效缓解审判压力;第二,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能够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以下,本文将对速裁程序的两大功能分别进行论述。


  

  (一)能够有效缓解审判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自1978年至1997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达2973万余件,案件数量以平均每年13.66%的幅度递增。[3]与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官的数量依然匮乏。据统计,“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共有3187个法院、11万名干警,其中法官只有6万人。至2007年,增加至3557个法院、30万名干警,其中法官达19万人。”[4]从表面上看,当前我国法官的数量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有了明显的增长,但是由于近些年来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更大,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愈发突出。事实上,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的收案数量也存在着千差万别。而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而言,案件的增幅远远超过全国的平均增幅。如在2006年至2008年,浙江各地基层法院收案件总数每年增幅均在20%左右。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第一季度全省受理民商事案件增幅更是高达34.34%。[5]


  

  就速裁程序而言,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首先,民事速裁程序依据民事案件的类型化审理理念确立,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繁简分类,将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次,在审理过程中,速裁程序强调案件的快速处理,因此在单位时间内,适用速裁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数量比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更有效率。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有关数据为例,在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期间,该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87件,审结的速裁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7天,而同期民事审判庭平均结案时间43.5天,缩短了36.5天。[6]审理期限的大幅度缩减,在客观上提高了办案速度,缓解了审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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