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流程
1.启动方式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民事速裁程序启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法院和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起诉后,对于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向当事人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速裁程序。如广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及速裁规则》规定,对符合收案范围的案件,立案人员或法官助理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立案调解或速裁。当事人选择立案调解或速裁程序的,填写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立案人员或法官助理直接移送立案调解或速裁。二是由法院单独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即: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直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而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速裁庭工作规程》规定,立案法官或法官助理可以将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直接移送速裁法庭处理。
2.审前准备
对于速裁程序而言,审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文书的诉讼、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确定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等问题。就文书的送达而言,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采用了较为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如打电话、捎口信、发短信等方式,此外有些法院还根据实际条件采用了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就答辩期和举证期而言,民事速裁程序采取比较灵活的期限。当事人既可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时提出证据。就适用民事速裁程序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言,会相对灵活。实践中,法院除在正常的工作日审理案件外,还会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办案力量实行夜间开庭、周末开庭以及上门审判和巡回审判的方式等灵活的审判方式,以更好地便利群众接近法院。
3.开庭审理
对于速裁程序而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一般都是由法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再单独发布开庭公告,当事人应按照与法院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庭审。如果临时发生不能出庭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与当事人再次协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基于加快诉讼进程的需要,法院通常会鼓励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尽可能地避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
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而言,民事速裁程序会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对相关步骤作出适当变动。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也可以随时进行法庭辩论。此外,为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除了对有关的法律问题做出阐释外,还比较注重情理因素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纠纷的彻底解决。
4.案件流转
所谓“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流转”,是指在适用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时,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践中,民事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主要存在以下情形:案件人数增多;案情较为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审结;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