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国民事诉讼速裁程序从无到有,从理论探讨走向实务操作,并且在实务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全国许多法院建立了相关的速裁工作小组、速裁法庭等,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速裁程序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现状
(一)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
1.受案范围
就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而言,有关民事速裁程序受案范围的划分标准和立法模式都存在诸多差别。就受案范围的划分标准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一是根据案件的标的额确定,即将标的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案件界定为速裁案件;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即对于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界定为速裁案件;三是依据当事人的合意确定,即在案件受理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解决民事纠纷。而就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而言,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采取列举法的立法模式,即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属于速裁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二是采取排除法的立法模式,即在速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哪些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三是混合式的立法模式,即既规定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2.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而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而言,虽然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但整体上看,其审理期限已经有了明显的缩短。如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在其速裁工作细则中规定,速裁庭审理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最长15日内结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其立案调解及速裁规则中规定,立案调解或速裁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结案。
3.机构设置
从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机构设置方案:一是在立案庭设置速裁机构,即立案庭受理速裁案件后,将案件交由立案庭的有关法官,由其依照速裁程序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二是在审判业务庭设置速裁机构,即立案庭受理速裁案件后,将案件转至审判业务庭,由该庭的法官依照速裁程序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三是设置专门的速裁业务机构,即审判庭在受理速裁案件后,将案件转交至专门负责审理速裁案件的“速裁法庭”或“速裁工作组”,由其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4.适用审级
就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速裁程序大多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过,有些地区的中级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速裁程序规则。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速裁合议庭成立于2003年9月,速裁机制在中级法院尝试建立,是针对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