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Официальные документы, составленные на территории одной договаривающейся стороны, пользуются доказательной силой официальных документов на территории другой договаривающейся стороны без легализации при наличии подписи и официальной печати" (ст. 29).
上述审判指导的问题在于,其在引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时没有注明具体条款,是第1款还是第2款,从字面判断应当是第2款,但在援引条文原文中增加了“不需认证”字样,而这在条约第二款的原文中是没有的。
1999年6月11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会在其公布的第8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第26条),“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司法协助的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仲裁法院可以接受来自阿塞拜疆、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希腊、意大利、芬兰、……、中国、……、南斯拉夫的外国官方文件,不需认证”。
尽管上述解释没有明确官方文件的概念和形式要求,但明确了官方文件是不需要认证的,依据就是司法协助条约。
从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基本观点是外国当事人向俄罗斯仲裁法院提交官方文件时可以根据司法协助条约不需公证,有证明无误的俄文译文就可以,而没有将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限定在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范围之内。
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的上述解释在俄罗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所有的仲裁法院都直接在审判中引用这些解释,而根本不再注意条约本身的规定。俄罗斯阿穆尔州仲裁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一项判决,是俄罗斯一家公司起诉布拉格维申斯克海关,要求撤销该海关对原告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就是中国一家公司出具的环保测评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经过翻译的俄文译文,而该仲裁法院也根据条约第29条和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的上述第8号司法解释认可了该证据,没有要求该文件进行认证,而被告海关方面则坚持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与俄罗斯仲裁法院不同,俄罗斯外交部门和实际执行部门(公证等)对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条款却有不同的理解。这些部门一般认为,鉴于俄罗斯与希腊、意大利和芬兰等三国在司法协助条约中对文件效力有特殊的约定,即官方文件免除认证仅仅是针对于司法协助事项(特定范围、特定主管机关之间),所以,在与司法协助事项无关的情况中,官方文件仍然应当进行认证。笔者认为,中俄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也应当归于此类,机关该条约第29条没有限定适用范围,但条约首部已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即条约所有条款均为相互提供司法协助而约定的,当然不能适用于与司法协助无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