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旧金山和约》、《日蒋条约》以及《中日联合声明》三个文件,所以日本政府一直拒绝对中国进行战争赔偿,而对二战中亚洲的其他受害国进行了赔偿。在1955年到1977年23年时间里,日本共对11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赔偿。年均不足7000万元。具体的赔偿国家和地区以及赔偿额见下表[7]:
资料来源:大藏省财政史室,《昭和财政史》(第一卷,总说:赔偿,终站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 1984年版,第532—533页;山影进,《亚洲、太平洋与日本》,载渡边昭夫编,《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有斐阁1985年版,第139页。
说明:a日本学者山本刚士就赔偿和准赔偿区别道:赔偿是日本对战时的军事侵略作出的赔偿,而准赔偿则是日本与交涉对象国在是否是赔偿这一点上未达成一致,对象国认定是赔偿,日方认为带有强烈的赔偿性质,而提供的无偿资金。(山本刚士《日本的经济援助:其轨迹和现状》)
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日本不仅没有对中国大陆和台湾进行相关的赔偿,甚至刻意扭曲历史,企图抹掉历史上所犯下的罪恶。近年来,两岸民众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呼声日益高涨。2002年8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虽然对侵华日军所实施的细菌战行为作出认定,遗憾的是该法院对中国集体诉讼的细菌战受害者的赔偿和谢罪要求作出了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第一,战争导致个人的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以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第二,国际法并未授权个人可以起诉国家;第三,国家责任豁免;第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这些解释事实上是经不住细致的推敲和分析的。[8]
首先关于赔偿条约的问题。《旧金山合约》的签订避开了大陆和台湾政府,因此,对中国政府(既包括大陆政府也包括台湾政府)不具约束力。而之后中国政府虽放弃了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日本学者金子道雄认为“战争赔偿的概念,现在已上升到不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同时也包括这对于受害个人的补偿问题。这已是一个常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补偿与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无关”。[9]“日德同是二战的元凶,但是战后两国在赔偿态度和赔偿结果上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战后的德国认真履行赔偿义务,制定了《联邦赔偿法。和《联邦还债法》,使战争赔偿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奔驰公司、大众公司、西门子公司等大企业因战时强行驱使犹太人服劳役,经赔偿谈判后向犹太人交付了巨额民间赔偿” [10] 另外,在美国,1988年制定了“市民自由法”,对于在太平洋战争时迫害驻美日裔的不法行为,作为补偿,连同总统的谢罪文一起,付给本人或其遗属每家2万美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