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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

  

  (三)显性壁垒与隐性壁垒的区别应对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看,显性壁垒的构建通过立法完成,隐性壁垒的构建则是在法律适用的阶段完成。对于构成显性壁垒或隐性壁垒的劳工标准,应根据这两大法律运行阶段的不同特质来加以应对。


  

  对于显性壁垒,可以根据法律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不同确定应对机制。在美国国内立法层面,应充分借助对美国工会形成有效制衡的美国商会的政治力量,防止限制自由贸易的立法;在不当立法出台后,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在中美双边贸易层面,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贸易格局限制美国的利益扩张。在多边贸易层面,应整合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共同对抗发达国家的主张。总体而言,显性壁垒的应对主要依靠具有高超外交技能的外交人才。


  

  隐性壁垒的产生缘自对法律方法的滥用。由于不同的法律方法的运用将引导出各不相同的法律结论,而法律方法本身并不涉及实质价值判断,因此,法律方法常常被特定的价值取向”绑架“,成为获取特定结论的工具。法学方法论一直致力于反思法律方法的这一不足,其中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以法律论证规范检验法律方法的适用过程。某一结论的得出是否合理,取决于论据和推论过程的可接受性。因此,要制止隐性壁垒的设置,既需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以判别论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需要有高超的法律技能来制止错误的法律推理。可见,隐性壁垒的应对主要依赖高素质的国际化法律人才。


  

  四、结语


  

  中美建交30多年来,经济问题始终与政治、军事、人权等问题纠结缠绕,劳工标准问题正是这一复杂关系在贸易领域的缩影。尽管劳工标准已经对中国对美出口造成了实质性阻碍,并且这一负面影响将不断持续甚或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工标准会成为阻却中美贸易发展的天堑。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劳工标准对中国经济的作用力将由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在动力,负面影响将随着我国劳工权利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益减弱。然而,每一项权利的产生都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这一转化过程难免困顿与反复。为使这一转化过程更为顺利,企业、行会与政府都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工壁垒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作者简介】
杨贝,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Robert A. Rogowsky & Eric Chyn, “U.S. Trade Law and FTAs: A Survey of Labor Requirements”, http://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journals/trade_law_ftas.pdf, 2010-7-21.
世界银行及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的研究人员已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在不具备相应经济条件的地区推行劳工标准将会导致贸易与劳工环境的双重恶化。参见Keith E. Maskus, “Should Core Labor Standards Be Imposed through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1817, 1997; Drusilla K. Brow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ore Labour Standards: A Survey of Recent Literatures”, OECD: Labour Market and Social Policy Occasional Paper No. 43.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贸易壁垒用以描述政府用以限制国际贸易的所有政策和法规。但在以Robert Baldwin和Ingo Walter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的研究者看来,贸易壁垒并不限于政府决策与立法,而应包括一切对国际贸易起到限制作用的措施。参见Alexander J. Yeats, Trade Barriers Fac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79, pp. 105-106. 根据WTO的法律规则,合理的限制措施,如对监狱产品的限制,不应被视作贸易壁垒。因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应指限制自由贸易的不合理措施。
这五项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核心劳工标准大同小异,主要的区别是美国以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取代了核心劳工标准中的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根据美国现行贸易法的规定,此五项标准已经成为涉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必备内容。基于核心劳工标准的影响力以及美国法律的约束力,这五项标准成为美国劳工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
根据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的《综合贸易竞争法》,认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全部六项标准依次是:(1)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2)劳工与管理者自由议定工资水平的范围;(3)外国在该国境内可从事活动的范围;(4)政府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与范围;(5)政府控制资源与企业自主权的范围;(6)其他行政主管机构认为适当的因素。其中第(6)项标准以及该法同时规定的“商务部关于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赋予了商务部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此类观点可见沈国兵:《反倾销等贸易壁垒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李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贸易壁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详细情况可访问SAI官网,http://www.sa-intl.org/index.cfm?fuseaction=Page.viewPage&pageId=490&parentID=472,2011-1-6.
《美国风险投资业面临巨大转变》,http://www1.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844197,2010-9-22。
相关信息来自于SAAS官网,http://www.saasaccreditation.org/certfacilitieslist.htm,2010-11-10。
Growing Stronger Together: Annual Report 2009-2010, pp. 2-3, http://www.fairtrade.net/fileadmin/user_upload/content/2009/resources/FLO_Annual-Report-2009_komplett_double_web.pdf ,2010-7-18。
Program on International Policy Attitudes, Americans on Globalization: A Study on U.S. Public Attitudes, March 28,2000.
中国有84%的受访者赞同此观点。更多信息可参见“International Publics Strongly Favor Labor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in Trade Agreements”, http://www.worldpublicopinion.org/pipa/articles/btglobalizationtradera/334.php?lb=btgl&pnt=334&nid=&id=, 2010-7-21。
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公众通过政府贸易决策过程影响了政府最终贸易政策的输出。参见李淑俊:《公众与美国政府贸易政策——以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为例》,载《国际政治经济学》2009年第8期。
臧立:《美国民间贸易壁垒SA8000势必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2月27日。
由于民间壁垒的设立最终仍取决于企业的明确同意,并且企业的自愿行为不会产生相应的国家责任,因此,民间壁垒多为显性壁垒,不存在显性与隐性之分。
指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编第1章(第301-310节)的内容,标题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现为《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1节。
19 USCA,§2411(d)(3)(2000).
参见2010年劳联-产联主要负责人西娅·李在国会听证时所作的证言,“Testimony of Thea Mei Lee”,http://www.uscc.gov/hearings/2010hearings/written_testimonies/10_06_09_wrt
/10_06_09_lee_statement.php,2010-11-15。
参见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第172~174页;以及美国劳联—产联网站信息,http://www.aflcio.org/issues/jobseconomy/globaleconomy/chinapetition.cfm,2010-11-15。
Investment Policy, http://www.opic.gov/doing-business/investment, 2010-9-21;具体内容可见,http://www.opic.gov/doing-business/investment/rights ,2010-9-21。
City of North Olmsted Resolution 97-9(1998).转引自Christine Kaufmann, Globalisation and Labour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Core Labou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xford and Portland: Hart Publishing, 2007, p.177.
美国自身的劳工权利发展史表明劳工权利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1935年,美国首项劳工权利—集体谈判权产生时,美国的人均GDP值为5467美元。当确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时,美国的人均收入分别是6126美元与7010美元。当美国于1993年最终确定妇女享受孕、产、哺三期假时,美国的人均收入为23477美元。参见Joshua C. Hall & Peter T. Leeson, “ Good for the Goose, Bad for the Gander: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and Comparative Development”, in Journal of Labor Law, 2007(28).
相对共和党来说,民主党与劳工标准的主要倡导者—工会的关系一直更为亲近。据媒体报道,在2008年的总统大选中,美国工会为奥巴马花费的竞选资金高达3亿多元,远远超出奥巴马自己筹措的经费。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工会为奥巴马竞选提供了数不尽的“蚂蚁雄兵”,散布到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为奥巴马造势,从而取得了超出竞选对手麦凯恩的压倒性胜利。在后来的执政过程中,劳联—产联主席Richard Trumka甚至警告过奥巴马,若不从速采取行动处理失业问题就等于是“自取灭亡”,同时也会让民主党控制的国会面临政治风险。可见,美国工会是奥巴马的政治班底,对于这届政府有着不同寻常的影响力。
协议文本可见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trade-investment-framework-agreements,2011-01-27。
“Lamy calls for mindset change to align trade and human rights”,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146_e.htm,2010-10-20。
2007年10月,MIGA修改了担保政策,出台了新的《社会与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及实施标准》。从追求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出发,MIGA认为追求经济发展应与保障基本劳工权利并进。MIGA拟定的实施标准主要依据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的有关公约制定,但做了一定程度的退减。
有关TBT协议下“社会标签”的争议可见Christine Kaufmann, Globalisation and Labour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Core Labou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xford and Protland: Hart Publishing, 2007, pp.216~226.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道奇教授认为,外国人侵权索赔诉讼在美国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诉讼主要涉及明显违背国际法的酷刑;第二个阶段的诉讼开始于1995年前后,在这期间,外国人起诉在外国的美国公司侵犯人权;第三个阶段是针对美国政府官员或被他们指使的人而提出的诉讼。
具体案情可参见Christine Kaufmann, Globalisation and Labour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Core Labou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xford and Protland: Hart Publishing, 2007, pp.18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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