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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

  

  在多边贸易平台,有关劳工标准是否应当与贸易挂钩的争论仍在继续。WTO组织一方面反对利用劳工标准实施贸易保护,{7}(PP. 269-270)另一方面也致力于追求贸易与人权的共同发展。[25]但这两项看似并行的主张并不能保证平衡发展,事实上,WTO等国际贸易组织的实践正向着借助贸易改善人权状况的方向发展。例如,世界银行成员之一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就在其担保政策中详尽地列出了对于劳工标准的要求。[26]随着劳工标准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采用,劳工标准上升为国际贸易规则应是长远趋势。


  

  (二)通过法律解释建构的隐性壁垒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方法。在解释过程中,立法者的原意和立法的客观目的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两大规制。然而,立法者的原意与立法的客观目的往往因为缺乏明文规定而难以确认,这使得法律解释有时成为歪曲法律甚至废止法律的工具。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正是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任意的扩大解释来输送劳工标准从而达到限制自由贸易的目的,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社会标签制度和外国人侵权索赔诉讼。


  

  1.利用产品标签制度推行劳工标准。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本意在于通过划定合理的法规、措施的范围,消除限制自由贸易的不合理的壁垒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TBT协议的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中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仍然为劳工标准留下了空间。该条规定,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一些劳工标准的倡导者据此认为,劳工标准可以成为产品获得特定标签的条件,即,以社会标签的形式引入劳工标准干预自由贸易。反对者指出,附件1规定的技术法规必须与产品特性相关,而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劳工标准显然与产品特性无关。但劳工标准的倡导者认为,产品特性不止与产品的特征、质量等产品本身的特质相关,也涉及到产品的外观、认证等。因此,发达国家仍然可以通过实行特定的社会标签制度,将生产过程中遵循了劳工标准的产品与未达到劳工标准的产品区分开来。[27]


  

  WTO争端解决机构目前没有就这一争议给出明确答复,这实际默许了美国、比利时等国推行社会标签制度。美国曾几度在联邦立法层面提出与社会标签相关的立法草案,虽然最终因为缺乏资金支持等原因未获通过,但影响却在不断扩大,部分立法草案甚至最终上升为国际协定。如,2001年由参议员汤姆·哈金提出的反童工法案最终演变为全球巧克力行业的协定,即哈金-恩格尔议定书(Harkin-Engel Protocol)。{8}(PP.212~214)由于社会标签制度有”产品标签“作挡箭牌,又有着美国消费者的自觉认同,这一隐性壁垒的限制效用不容小视。


  

  2.利用外国人侵权索赔诉讼推行劳工标准。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Alien Tort Claims Act,以下简称ATCA)由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该法本意是使那些受到违反国际法律与美国法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外国人得以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劳工权利的倡导者与美国律师的积极活动下,一些与强迫劳动相关的案件已根据该法由美国法院受理。[28]受理原因是美国法院将ATCA原文中的国际法律(law of nations)界定为国际习惯法,将强迫劳动等劳动领域的侵权行为界定为对国际法的侵犯。200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曾在一份标志性的判决书中就ATCA的受案范围做出界定,认为违反了”具有为文明世界所接受的国际特征的规范“的行为可以作为控诉内容。{8}(P.187)这为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劳工权利的案件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实践中,大部分遭到起诉的被告多为美国的跨国公司,如2000年遭到缅甸居民起诉的优尼科石油公司,2000年遭到中国公民起诉的阿迪达斯美国公司等。[29]尽管大部分案件以庭外和解告终,但这种无限度的扩张解释的趋势会使企业增加巨额的诉讼成本,这可能成为美国企业在华投资办厂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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