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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

  

  1.显性壁垒的现状


  

  当前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显性壁垒主要是美国贸易法的“301条款”(现为《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1节)。[16]该条规定,在他国存在不正当、不合理的贸易立法、政策和做法时,美国的贸易代表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以使该国停止或消除不正当、不合理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不合理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包括:(I)否定工人的结社权利;(II)否定工人组织、集体谈判的权利;(III)允许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IV)没有规定童工的最低年龄;或(V)没有为工人提供最低的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标准。[17]


  

  这一条款为劳工标准的主要倡导者——工会组织向中国发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自2004年以来,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多次向美国国会及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据“301条款”就中国的劳工状况及其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开展调查。[18]劳联—产联宣称,中国通过侵犯劳工权利人为地降低劳动力成本。他们认为中国的企业用微薄的工资和极低的劳工标准换取巨大的利润空间,使美国公司将美国的就业机会转至中国,从而使美国损失了100多万个就业机会。[19]


  

  在联邦层面,一些由国会制定的特殊政策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的投资政策就由国会制定,其中明确要求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20]除此之外,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地方立法也能直接影响中美贸易。以俄亥俄州的北奥姆斯蒂德市为例,该市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法律,禁止当地政府与涉及童工、强迫劳动、工资不足维持生活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的“血汗工厂”进行交易。[21]这些形形色色的法律虽没有产生类似“301条款”的广泛影响力,但它们对中美贸易产生的限制作用更为直接。


  

  2.显性壁垒的发展趋势


  

  由于劳工标准的推行既符合美国遏制中国的长期国策,也符合美国将人权与贸易挂钩的政治传统,因此,劳工标准在官方壁垒中的地位会在美国政府的推动下不断增强。根据劳工标准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劳工标准推动力量的发展趋势,劳工标准的内在要求也会不断提升。[22]


  

  在美国国内层面,美国社会存在着以工会组织为主导、以消费者运动为社会基础的推动劳工标准的恒定力量,以劳联-产联为代表的工会组织一贯夸大中国在劳工方面获得的比较优势并敦促美国政府进行干预。根据现行贸易法“301条款”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对于中国是否存在侵犯劳工权利的不合理做法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商务部需要考虑的不止是工会组织的利益需求,还包括与工会组织持相反主张的美国商会等组织的要求。正是这一决策机制使得劳联—产联多次提出的审查中国劳工环境的提议被否决。为了保证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并获得会员的持续支持,劳联—产联必然将着力于改革现行制度安排,寻求其他途径以强化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而加强国内立法尤其是修改贸易法是其必然选择。这一政治取向从奥巴马上任后的表现可以看出。奥巴马上任之后的几天内,就连签四道有利于工会组织的行政法令,加强工会权力、保障工人维权。由此不难推断,在奥巴马任期内,随着工会组织政治影响力的扩大,尤其是在美国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劳工标准对中美贸易的干扰可能增加。[23]


  

  在双边贸易层面,中美双方有关双边贸易协定的谈判开始加速。如果中美签订双边投资或贸易协定,劳工标准作为协定的条款几乎是必然之事。美国国会在2002年修改了贸易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将依据核心劳工标准,促进贸易双方对劳工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作为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目标,并就核心劳工权利的内涵及与劳工权益相关的合作机制做出了基本规定。与自由贸易协定相配合,截至2011年1月25日,美国已与43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边贸易与投资框架协议,几乎全部直接写入劳工条款或涉及劳工保护的问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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