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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

  

  本文将主要分析进入贸易领域并产生实质影响的劳工标准。目前,涉入中美贸易的劳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自由结社权;(2)组织与集体谈判权;(3)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4)受雇佣儿童的最低年龄及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5)涉及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4]


  

  这五项标准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均有涉及,但是实质内涵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以结社权为例,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2条的规定,自由结社权是指“凡工人和雇主,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这一权利有两层重要内涵,一是组织形式多元化,二是组织的自由设立。但根据我国宪法与工会法,在我国,受雇人员的结社形式仅限于参加工会,而工会的建立实行审批制。这一制度安排与结社权的两层内涵均有差异。对权利内涵的不同界定使得许多由美国提出的劳工标准不具备在我国立即实施的合理性。


  

  在这五项劳工标准当中,惟一不构成壁垒性标准的为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这不止是因为我国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的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1999年的第182号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更因为我国已经建立起与这两项公约完全一致的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立法体系。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劳动法》则明文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则》。上述立法不仅与公约的精神相契合,而且以16周岁作为认定童工的年龄界限已经高出了第138号公约规定的15周岁的标准。因此可以确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已具备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基础。


  

  (二)限制性标准


  

  与合理性标准的不易确定相比,限制性标准的使用相对直观、确定。如果出口国某项劳工标准的引入与相关产品进入进口国的数量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能认定该项劳工标准成为了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贸易壁垒的作用原理通常是通过增加出口商的生产成本来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削弱这一产品的竞争力,压缩该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劳工标准的适用完全符合这一原理。劳工标准的贯彻执行必然导致企业在人力、生产环境等方面增加投入,从而失去其在劳工方面获得的比较优势。目前,在中国对美出口的产品中,服装、鞋类、玩具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增加劳工方面的投入,必然削弱这些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中美贸易过程中,除了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明修栈道、通过法律解释暗渡陈仓等单独以劳工标准为壁垒的措施之外,以劳工标准作为贸易决策理由,从而制定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的做法也起到了事实上的壁垒效果。这些劳工标准虽不能进行壁垒或非壁垒的界定,但其以自由贸易的限制作用仍然值得关注。在以往与美方进行的有关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中,美方一直坚持将汇率机制与“劳工与雇主之间自由议定工资的程度”作为判断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准,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5]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蒙受巨大损失。在国际贸易学界,反倾销本身就被视为一种贸易壁垒。[6]


  

  二、官方壁垒与民间壁垒


  

  贸易壁垒最初是指政府为限制国际自由贸易而采取的措施,仅涉及官方壁垒。1982年,美国政府首次提出了“民间壁垒”这一概念,意指企业自身的行为为自由贸易设置了障碍。目前,还体现为:本国居民的故意行为使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本国市场。[4](P.32)据此,涉及劳工标准的官方壁垒与民间壁垒存在以下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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