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庭前阅卷,先定后审?
“对于决定适用简易审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这样规定是否会造成先定后审?但鉴于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又无证据开示制度,法官庭前阅卷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有助于把不符合简化审理的案件排除在外,防止在开庭审理后变更程序,延误诉讼;有助于兼顾当下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和地区差异情况,便于法官了解案件完整情况理清争议焦点,利于有效组织庭审活动。在被告人认罪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允许法官庭前阅卷,不必担心可能出现“先入为主” 的危险,因为这种“预断”符合被告人尽快摆脱诉累和获得从轻处罚的利益。[10]
法官在庭前不阅卷产生预断,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法官庭前阅卷的规定,改变了刑事诉讼法在庭前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把本来只保留在简易程序中的全案移送的做法全部搬到了普通程序中来了,实际上是恢复了在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可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不能排除法官的预断,法官的中立性就受到怀疑,司法公正受到了怀疑,去哪里奢谈效率?
(五)轻视程序价值的又一表现?
受官本位文化浸淫,充当急先锋作榜样的冲动难以遏制,盲目跟风、一窝蜂的“大干快上” 文化陋习,经济改革的“既然改革就应打破陈规,大胆地闯、大断地尝试”思维的衍生影响,大家唯恐落后在无论证无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就一往无前的行动起来,不顾及司法被动性的特点,不遵循司法的规律。普通程序简易审也是认为程序可有可无的思维惯习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刑事审判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现在就连过场形式都不顾忌了,这显然是轻视程序价值的又一表现,只是不自觉而已。不仅如此,只要被告人认罪就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不再尊重法定的证明标准,也是漠视实体公正的表现。这种制度创新根本就不是依据程序经济原理进行的,也曲解玷污了诉讼效率的美名。
(六)审理重罪程序的遮羞布?
我国的基层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都能涵盖在这类案件之中,该《若干意见》对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会有极大的影响。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事实简单清楚的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是可以适用该意见的,这样可以缓解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所承受案件压力过大的问题。[11] 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人们又在习惯上认为只有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才是重罪案件那么普通程序简易审,就可以认为是对重罪案件的简易刑事审判程序,世界多数国家认为判处1年的刑罚就是重罪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涵盖了几乎除适用死刑刑罚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是不是不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