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还是无奈?
在侦查阶段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公开”的秘密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采用“疲劳战”、“车轮战”、骗供、诱供、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比较普遍。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允许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拘留或逮捕之后,就与外界失去联系,完全处于被控制状态,处于“他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的境地,因此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是否出于自愿实难判断。
在缺失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情况下,只有17%左右的被告人有律师为之辩护的条件下,在刑讯逼供的阴影笼罩下的绝大数被告人与世隔绝、孤立,晕晕乎乎惊魂未定地被拽到法庭,他们实际上很难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做出正确的理解,从而按照其本来意思同意简易审。这些问题在这个试行的意见中是觅不到答案的。[6] 如何清醒地答辩才最有利于自己,如何保证他或她的认罪是自愿而不是无奈之举呢?
我们不能期望大多数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很高,他们对公诉人提出的指控理解不清楚、对于其作出的有罪答辩的后果缺乏准确全面的认识是正常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顺手牵羊的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审的程序时,并不刻意去询问被告人是否知道这样做的法律后果。[7] 有的被告人错误理解“坦白从宽”,对从宽的期望值过高,而在判决后感到失望,再提起上诉。一审无争议,二审期间展开诉讼对抗,但由于二审系终审,且诉讼条件不同,即使是开庭审理,也难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这也就使一审简易审的提高审判效率目的没有达到。
(三)是否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普通程序简化审没有相应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装置,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很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简化审程序的做法实际上大大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剥夺被告人的质证权。有许多被告人请不起律师,又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保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除对量刑发表几句无关痛痒的意见外,几乎不能有更多的作为。
将普通程序简化审后,庭审时间大大缩短,十几分钟就审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可能还来不及开口说话,还没搞清究竟是怎么回事,案件己经审结。十几分钟就决定了被告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乃至十几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的命运,这很难让人信服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8]所以要是极力推广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就要充分考虑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赋予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程序的知悉权和律师帮助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