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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通融变异

  

  制作裁判文书上予以适当简化。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考虑到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为避免重复,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可以略去不再予以表述。《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也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增添样式4。


  

  如果在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时,应当决定停止审理而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若干意见》本身并没有对相应具体的情形做出列举,而且对于转为普通程序的,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也不明确。从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看不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为普通程序的简化处理还属于普通程序,只是在庭审方式上简化了某些环节,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不涉及再行准备的问题。[2]


  

  二、实施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预设条件


  

  有一个完整的精耕细作的符合公正要求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变革的前提。鉴于过于繁杂的法的正当程序,司法资源消耗过大、诉讼迟缓,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转出现问题,在保证不减损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才谈的上寻求旨在追求诉讼效率建立在权利保障基础上的简易审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审判和交叉询问制度,为了组成合格的陪审团,控辩双方需要对候选陪审员进行反复的挑选,仅组成陪审团就要花费几天甚至几十天;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控辩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使证人透漏出有利于本方而不利于对方的事实和证据,往往对其进行反复甚至是叠床架屋的询问,因而其普通审理程序经常要连续不断地进行几天、几十天,甚至几百天。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挑选陪审团用了23天,法庭审判用了8个多月(1995年1月24日至1995年10月3日),其间除节假日外,基本上没有中断。


  

  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德国大多数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只有司法审级的最低层和最高层才有职业法官单独审理。[3]法国的重罪案件都必须适用陪审制,并且法国陪审庭的组成非常复杂,必须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组成。[4]大陆法系国家严格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除有极其严格的法定情形外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因而庭审过程也较长。


  

  从我国普通程序的立法及实际运作来看,我国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都更为简单和粗疏,合议庭的组成比较随意,人民陪审员并非一定参与,且实践中经常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也不严格遵守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等极少出庭作证,也未建立起严谨的交叉询问制度,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基本上是直接询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在一个半天审完,很多审判员甚至在一个半天可以开庭审完两个案件,涉及对被告人的终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刑事案件往往也只需要一两小时、三五个小时,顶多几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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