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通融变异
刘晓东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审
【全文】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法院的负担加重,诉讼迟延现象大量存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与普通程序的适用不匹配,缺乏多样性的程序解决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规范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对彰显刑事诉讼经济原则、体现整体正义、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从其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也不能忽视出现通融变异的问题。
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实际运作程式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通常审理方式涉及的环节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体相同,简化审理的主要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无异议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等,法庭调查、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等基本环节没有省略,基本上还保持了普通程序的完整性。具体特点有以下几点:
审判长灵活核实被告人的身份,问及起诉书上已载明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家庭成员等情况问及是否属实即可。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及自然状况,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庭准备,已经多次核实,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还要当庭宣告。
审判长没有省略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彰显司法文明体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和最后陈述权不因简化某些诉讼环节省却,要保障被告人不弃守这些基本的权利。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简要说明,合议庭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新出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应当宣读出示主要证据,对于其他证据可以简要概括出示。
当庭宣判率高。对于简化审理的案件,本来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又庭前阅卷,是完全有条件的做到当庭宣判,调查显示也显示当庭宣判率很高,有的法院达到了100%。[1]
法院适用简易审的被告人,尽可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实行量刑折扣,兑现承诺,也是对被告人减损其权利的一种激励一种安慰,对未来的被告人也是一种诱导,也能体现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被告人从内心深处服判接受改造,为其回归社会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