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
如前所述,境外并购可能涉及到东道国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了企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与并购有关的一些其他法律问题诸如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问题却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法规比较健全完备,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劳工保护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否则会影响并购企业的顺利整合和发展。
(2)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
中国企业防范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专业机构在海外并购中相当关键,事关目标公司的诸多指标和细节,比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关联交易、市场份额、员工素质以及当地产业政策法规、商业环境等等,都需要由中介机构予以提供,它们提供的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并购企业的决策取向和实际绩效。
从产生海外并购的意图开始,中国企业就应寻求熟悉并购法律法规的国内外专业机构支持,获得及时、同步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不仅在并购前和过程中需要,还要延续到整个海外企业存续期间。并购前,通过专业机构了解并购所涉及到的当地法律法规及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为并购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并购中,专业机构针对并购方案提出法律意见,避免与当地法律冲突。并购完成后,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并购后的整合,避免劳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可见,通过寻求专业机构支持,实施同步控制可以有效防范海外并购前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
(3)提高企业内部法务处理能力
在海外并购中,中国企业不仅要注重向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寻求服务,还必须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务处理能力。一旦开始海外并购进程,中国企业应该相应提升内部法律部门的地位和能力,系统全面地管理企业相关法务资源,引进或培养熟悉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制度的法务人员。在这方面,中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对法务资源的重视程度,如世界五百强中的雪佛龙石油公司(正是该公司从中海油手中夺走了尤尼科公司),每13名雇员中,就有1名律师。
总之,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时不但要有完善的国内法律的支持,还应该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了解和研究投资经营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克服法律障碍,使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能够少走弯路。
(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一国政治体制、政策、某些特定组织的存在、或某些行为引起的项目可行性和赢利性波动的风险;这些特定组织可能是合法的、在政府控制之下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这些风险可能使项目变得不可行或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使投资者彻底失去已经建成的项目。随着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投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加工贸易向资源开发投资和并购投资发展,投资区位从传统的东南亚、香港、北美向非洲、拉美、中亚、俄罗斯等地区转移,政治风险问题日益引起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关注。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区域是东南亚和非洲发展中国家,以境外工程承包为例,2005年中国企业在亚洲和非洲市场上完成的营业额之和占全部海外市场的70%,中国在能源开发领域的投资也几乎都集中在非洲、拉美、中东和中亚地区。而这些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治集团之间利益的争夺、种族之间的斗争和宗教派系争斗,东道国的这种政治不稳定和社会动荡的状况都极易引发政治风险。所以,加强对政治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政治风险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说,中国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经营过程中遭遇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干预风险
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领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经常以国家安全为由干预中国企业正常的投资商业行为。
案例:和记黄埔并购环球电讯案
“环球电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崛起,正当全球电信业繁荣期,该公司曾经雄心勃勃地要称霸全球光纤通讯市场,其业务涵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光纤网络长达10万英里。然而光纤网络容量严重过剩令整个市场趋于崩溃,“环球电讯”陷入财务困境,并在2002年1月提出破产申请,震动一时。“和黄”与新加坡科技电信媒体在此时提出收购计划,欲以7.5亿美元收购该公司79%的股权。不料,由于“环球电讯”债权人认为他们的出价太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和黄”与新加坡科技电信媒体在去年5月份宣布退出收购。
其后电信市场继续低迷,形势不断恶化。“环球电讯”在多次延长接受竞投股权的限期后,最终还是否决了其它新的方案,在8月9日与“和黄”、新加坡科技电信媒体达成新的收购协议。令人惊愕的是,它们这次仅以2.5亿美元的价钱收购了“环球电讯”61.5%的股权,比第一次出资大幅减少了2/3。
但是随后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对和记黄埔展开了45天的调查,造成和记黄埔的收购拖延了16个月。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和联邦调查局认为和记黄埔可能会有中国政府的背景,收购美国的光纤通信行业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记黄埔不得不退出了收购,并且由于事先法律协议准备不足,没有规定退出补偿事宜,和记黄埔为此将付出4亿美金的准备金。
总结本案例,和记黄埔并不是中国大陆企业,但是由于可能和内地有某种特定联系,并且涉及美国通讯的核心利益,触动了刚刚经历911的美国政府的敏感神经,也被拒之门外。由于和记黄埔事先没有料到会收购失败,法律协议制定准备不足,没有规定“分手费”的相关规定,付出了4亿准备金的重大代价。由此可以看出,在收购案中,收购企业需要在特定的敏感时期更加谨慎,企业和其聘请的律师也必须对一切看起来不能出现的政府干涉和失败做一切准备。
案例: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PC)业务案
2005年,联想集团宣布以17.5亿美元并购IBM公司个人电脑(PC)业务,但因为CFIUS担心这一并购行为有可能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而被迫接受延期调查。但是和记黄埔并购“环球电信”的命运完全不同的是,作为一个内资企业,联想并购IBM的PC部的案例在经历了漫长的审核之后,通过了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核。
此项交易一比和记黄埔收购“环球电信”规模更大(12.5亿美金),二比和记黄埔收购案更有影响力(IBM的PC部门是世界第一台PC生产厂商,也是长期以来最庞大的个人电脑供应商之一),三此项收购被很多人看空,(联想股价在宣布收购时下跌)。但是为什么竟然可以通过审核呢?联想总裁杨元庆给出了总结,他认为第一,PC是个人电脑的应用范畴,已经被普及化,技术层面上不像光纤通讯那样有壁垒,对国家安全不那么敏感。第二,在收购之前,IBM就已经为并购做了充分的准备,将北卡罗莱州的PC工厂中,可能涉及国家军事的高新技术的设备做了“屏蔽”。使联想收购IBM的PC事务部的案例得以成功。
总结本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类似“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这样的机构审批会和调查成为中国企业收购的“噩梦”(该委员会一般不会调查,但是一旦调查,50%的收购会被强制终止)。但是如果中资企业和其聘请的律师在收购前做好对目标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和政治面的全面和充分的准备,深入调查该国的法律和习惯,规避“雷区”,完全可以做到避免遭受政治风险并被强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