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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中的风险

  

  四是公司法。各国公司法有关并购的规定大致包括并购的程序、股东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几个方面。如各国都特别注重对不同意合并计划的股东的保护,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异议权、评估权、股份购买请求权。


  

  五是行业法。不同的行业在各国经济领域中所占的地位不同,越重要的行业国家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就越严格,如航空、海运、通讯、金融、矿产、能源、国防等领域。


  

  六是其它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与境外并购密切相关的法律以外,其它一些法律法规也是境外并购要遵守的,比如劳动法、环境法、合同法等等。


  

  2.并购法律风险的具体体现


  

  如前文所述,法律风险是由于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并购失败等。根据上述定义,境外并购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


  

  并购行为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是指并购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不符合东道国调整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种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企业主动违法,即由于企业的过错而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外并购中,并购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例如被并购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法律、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法律等,中方往往没有充分的境外法律资源可供利用,亦缺乏相关法律专业常识,造成中方可能以中国法的视角“揣测和理解”外国法的相关条款。不熟悉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律文件难以贯彻境内当事人的初衷;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写入相关条款,亦难以保证该等条款能在准据法之下得到保障和执行。同时,由于中方不熟悉法律文件适用的准据法,即使全程参与谈判,但在进行法律文件编撰和修订时往往由外方包办,造成中方订约人忽视部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或低估该等条款可能产生的危害,麻痹大意而在日后招致法律纠纷。


  

  企业违法的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动违法,即东道国为了阻止企业的并购行为而制定新法或者启用特别的法律、法规(包括程序法),使企业的并购行为违法。


  

  案例: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


  

  200年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时,该项方案涉及185亿美金的交易,超出竞争对手10亿美元的价格,2005年优尼科准备在8月10日投票表决中海油的竞争对手的方案,而在7月17日美国政府为阻止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在修订《能源法案》American Energy Act of 2011时增加了一项附加条款,规定美国能源部必须与国土安全部和国防部协调一致调查中国经济成长、军备扩充、能源需求以及在世界各地争取油源的行动,来决定中国围绕能源安全的活动是否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造成了负面影响。此前2005年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33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并以398比15的更大优势,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7月30日美国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能源法案新增条款,要求政府在120天内对中国的能源状况进行研究,研究报告出台21天后,才能够批准中海油对优尼科的收购。这一法案的通过基本排除了中海油竞购成功的可能。于是,中海油不得已在优尼科投票表决前的8月2日就决定退出此项并购。


  

  当时美国媒体的普遍论调是:(1)中国对石油的依赖与日俱增,国有控股的中海油如果收购了优尼科。那么优尼科的石油资源将优先输送给石油饥渴的中国;(2)中海油有l/3的并购资金来自中国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相当于政府补贴,属不公平竞争;(3)在优尼科拥有的石油勘探、生产和提炼技术中,有些可用于军事,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国有控股的石油公司在伊朗、苏丹这些地方都很活跃,一旦收购完成,这些可用于军事的技术,有可能会出口到这些受美国贸易制裁的国家。同时,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市场,对于中海油来说。把石油留在美国,为美国提供更多的石油天然气是一项更为有利的举措。由此可见,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治和政策障碍,是这次中海油公司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失败的最主要原因。


  

  而总结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时机不正确。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之时,正是美国国内反华声音最强烈的时刻,政治气氛非常不利。(2)企业公关游说太仓促,虽然中海油聘请了大量的中介和公关公司进行政治游说,但是未免有些过于“临时抱佛脚”。不过这也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学习“美国方式”进行商业活动。(3)竞价时间过长,此次中海油发出要约是在优尼科与雪佛龙达成初步并购协议之后,当下国际油价早已飙升至每桶60美元的高位。而在大众对石油价格敏感度最高之时,雪佛龙的“忽悠”很容易让美国议员杀将出来“挡路”。而中海油若赶在雪佛龙4月行动前后果断出手,美国的政客可能没有时间和舆论环境把这桩商业收购炒作成政治事件。


  

  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教训,在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中,法律和规定因素的背后往往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不能仅仅停留于现有法律规定的审核,更加应该从更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去预先对可能出现的“特别程序”作出事先的判断,这就更加对从事并购的律师和律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


  

  法律风险的另一个体现是中国企业在境外并购中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却对某些问题处置不当,如因并购方式选择不当从而使并购时间延长或者成本增加。


  

  案例:中化国际收购韩国仁川炼油公司案


  

  2004年中化国际曾经拟以5.6亿美元独资收购韩国仁川炼油公司。在签署了排他性的谅解备忘录中,中方没有增加附加条款限制对方再提价。当时仁川炼油公司已经濒临破产3年多,债权人急于将公司售出。而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包括花旗银行在内的债权人认为即使中化国际不收购仁川炼油厂,也会有其他石油公司表示收购意向。因此,就在收购似乎已尘埃落定之时,韩国方面突然变卦,表示仁川炼油公司的中小债权人不满意中化国际的开价,要求将原来的收购价格抬高。在2005年1月31日仁川大法院召开的债权人表决大会上,由于仁川炼油公司最大的债权人花旗银行的反对,中化国际收购仁川炼油公司的项目未获通过。而且,花旗银行还开出7.7亿美元收购仁川炼油公司的价格,比中化集团的5.6亿美元高出2.2亿美元,超出了中化集团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了并购失败。韩国仁川炼油公司最后被韩国SK集团所收购。


  

  相反,如果企业认真对待境外收购中的法律问题,做好法律调研和法律意见分析,则能够有效避免此种法律风险。


  

  案例: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案


  

  在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以下简称PK公司)案中,中石油与PK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就是完全按照国际同类合同标准严密设计的。既符合各国法律原则,又充分地利用了法律,设计巧妙,对收购方在竞购阶段的权益形成了有力保护。根据所达成的协议,作为股权出让方的PK公司在股权收购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主动寻求新的报价,如第三方主动提价高于中石油的报价,董事会仍可以选择改变决定。但是,改变要付出代价。按照协议,如果哈石油终止交易,必须向中石油支付高达1.25亿美元的违约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第三方所出的任何报价,中石油均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无疑将使得第三方处于被动状态。这就意味着,中石油的竞争者,必须出价在43.05亿美元以上(中石油出价41.8亿美元,加上1.25亿美元的违约费用)才能获得竞购权,增加了收购成本。但是,此举也有一定风险,如果第三方报出更高的价格,中石油即使拥有优先购买权,也将增加一定的收购成本,可能会引发融资能力不足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在应用国际合同规则,应权衡利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设计,取舍都应有一定的客观依据,这样才可能发挥相应法律文件对降低法律风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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