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抗)诉的期限
合理的期限是节省有限法律资源的好途径,但目前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先天不足,要么是各自为政,只照顾到法院而没有照顾到其他诉讼参加人;要么是顾此失彼,难以协调。法定的上诉期限一般都比较短,例如德国和俄罗斯的上诉期限为7日,日本的上诉期限为10日和14日,我国分别为15日和10日。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为10日。究竟是以检察机关实际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作为10日的起算时间,还是以被害人实际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作为10日之起算时间,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检察机关之后收到判决书,等到被害人一方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10日期限可能已过。实践中还发生过有的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外地,其收到判决书后再赶往检察机关所在地提出抗诉请求时,可能已经错过了规定时间,而法律又没有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没有顾及到检察院的实际的工作方式,要求检察机关在短短的10日之内完成一系列工作,使检察机关作出抗诉与否的决定过于仓促。因为检察院的实际工作流程还是蛮繁杂的,大体步骤是: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检察机关在给予答复前,先由案件承办人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尔后再层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的检察长审核,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还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制作抗诉书等。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的规定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期限和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的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特定程序再延长一个月。根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自己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权决定具体审限。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的起算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58] 所以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应理解为自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第六日起,如案件不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或两个半月内将案件审结,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参加二审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规定,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同级检察机关都必须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检察机关参加二审案件的工作表现为接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查阅一审案卷并接受开庭通知、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其中,接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是检察机关参与第二审程序的第一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检察机关参加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的起算时间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工作的起算日期,是从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以前的阅卷通知之日。
关于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只有在受理二审案件后,才可能书面通知检察机关查阅一审案卷。因此,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实际上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办理第二审案件的审限的一部分,并且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本身来看,这一阅卷时间至少有10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二审中的办案期限的规定,可以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没有独立的办案时间,其办案活动所占用的时间实际上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限。而实际的情况却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对依法开庭审理的第二审公诉案件,自开庭10日以前向检察机关发出阅卷通知的第二日起,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59]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60]
综上,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一方面将检察机关查阅一审案卷的时间限定为7日,另一方面将检察机关查阅一审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从第二审审理期限中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从维护法院办案时间的角度出发而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的突破。这一规定本身给司法实践的导向而言,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在时间上的不受限制性。换言之,检察机关获得了无限期办理二审案件的时间,因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超过7日阅卷的方式,使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发生”中断“,至于这种”中断“会持续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对这一时间的掌握完全取决于实际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