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余论
“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襄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36]”这是16世纪伟大的英国诗人约翰?多恩(John Donne)先生古老的忠告。这个忠告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每一个国民都并非单个的个体,他包孕于整体之中,如果整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单个的个体自然是不能幸免的。我们,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切莫以为一只藏羚羊被捕杀、一片森林被焚烧、一根铁轨被偷盗都是与我们无关的事情。当国有财产损害的警钟敲响的时候,它敲响的其实是我们每一个人心头的警钟。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也是应有的权利。如果法律不能保证每一个公民行使这个权利,引导公民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这种法律制度肯定是值得反思的!如果法律处处宣称要保护好国家所有权,而在现实中国有财产却在不断的遭受侵害,那么,这种法律制度同样是值得反思的!良好的法律制度不但要能够引导人们正确地行动,它还要为人们正确的行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对现有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和救济制度进行了一些反思,并提出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弥补现有制度的缺陷,使国有财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时,也能得到合理的救济。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使每一个国民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时不再像现在这样的冷漠和麻木,要能够挺身而出,为之呼喊,为之奔走。可能也只有这样,国家所有权的切实保护才有希望。
【作者简介】
颜运秋,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刘桂清:“公益诉讼的两难境地——理性的选择与制度的障碍”,《学术论坛》2004年第1期。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
张晓玲:“论行政公益诉讼权”,《行政与法》2006年第10期;朱永刚:“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崔家新、宗玲:“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等等。
江伟、徐继军:“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
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刘昱彤:“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前沿》2006年第10期;翦继志、刘江:“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王玉萍:“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等等。
林旭菁:“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索”,《环境》2006年第7期。
1949年12月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实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对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三处掌管的事项之一,就是“关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参与事项”。其他相关的法律也有相同的规定。在1954年部分统计中可以看到,辽宁、安徽、江西等9省市的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这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公益诉讼案件。参见柯汉民:《民事行政检察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典型案例如河南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初以方城县工商局和另一个体户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该案被学者们称之为“建国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第一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3年各地检察机关已提起了200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且大部分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参见谭闯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0-423页。
赵万一:“论国家所有权在
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Citizen Suits)规定公民提起诉讼前60天内必须将起诉通知通告联邦环保局、违法行为所在州和违法者本人。这60天通告期的规定被看作是给联邦环保局一个机会,使其得以在公民起诉前采取相应行动,如果公民没有履行60天诉讼通告期制度,则禁止公民起诉。参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249页。
汪小文:“关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6期。
See,Boddie V.Connecticut 401 US371(1971);Italian Constitutional Court,Decision of 23 Nov.1960.
这是“由于主张、证明权利所必要之事实、证据,大多偏在于被告所支配独占之领域(如:有关生产、制造过程等公害发生源之资料,系在被告企业之工厂内),而且,其争点事实之判断多需借助于科技新知,非原告自力之所能。因此,如何强化法官之职权,以减轻或缓和原告所负之主张、举证责任,而改善其收集事实、证据之能力,事关当事人间武器对等之实质上保障,亦不容轻忽。”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3-14页。
徐阳光:“纳税人诉讼: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兼评蒋时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2007年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论文集》2007年10月,第210页。
以南阳市为例,“10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共办理公益案件377件,其中提起公诉48件,判决48件;支持起诉10件,判决10件;提出检察建议319件,采纳300件;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00余万元。在这些案件中,案件性质属于国有财产流失案件187件,环境污染案件110件,垄断经营案件35件,行政乱收费案件45件。”参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公益救济途径完善检察监督职能——南阳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十年回顾”,《2007年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论文集》2007年10月,第15页。
参见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布莱克门大法官曾引用约翰?多恩(John Donne)先生的话,作为他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所撰写的反对意见的结语。参见汪劲等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