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喜的是,公益诉讼方面的案例在我国已经非常之多,其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近年来,就有北京律师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该案直接导致卫生部宣布撤消全国牙防组,并对假认证进行大规模清理;还有河北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它使得国家计委对铁道部涨价进行全国直播听证,并使铁道部决定在2007年春运期间火车票不再涨价;以及天津律师李方平诉天津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院乙肝就业歧视案,该案导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对乙肝患者进行保护。等等。这些公益诉讼案件虽然并不定都胜诉了,但它们都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影响,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作用。这些案件无论结果如何,它们所积累的经验对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在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很多,主要是由检察院提起的[33],由个人提起的也不少,比较著名的如北大师生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公司的案件中,起诉书所列的第一原告鲟鳇鱼、第二原告松花江、第三原告太阳岛皆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该案虽然并未被受理,但是它对于采用公益诉讼来救济国家所有权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意义。此外,还有衡阳律师罗秋林起诉衡阳市国资委案,罗律师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查处他反映的情况;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的行为违法。等等。这些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所积累的经验对于我们在本文所构想的制度的实现都是弥足珍贵的。笔者认为,要构建国家所有权的公益诉讼制度,须以国有财产流失和环境污染这两方面的案例为突破口。因为这两个方面是目前我国面临的国家所有权侵害里面最迫切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这两个方面捉襟见肘,有制度更新的迫切需要,而且这两个方面也是目前学者们研究最多的领域,已经积累了不少的学术成果,这些都为最终上升到立法阶段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更为可喜的是,在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和救济方面,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脚步似乎迈得更远了。在上面提到的环境违法和国有财产流失两个方面,我们已经进入到了立法阶段或者准立法阶段。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第一次出现,意义十分重大。此后,在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吕忠梅等代表再次提出了有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主张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3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第一部分规定了“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共三类案件,其中就有两类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一个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另一个是“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此外,《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予以纠正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纠正或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按要求纠正、不纠正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35]”当然,这仅仅还只是一个开始,离我们在本文中构想的国家所有权救济的公益诉讼制度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正是因为有了它们,才使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我们所构建的制度以及提出的构建的路径是可行的。随着我国法制改革的逐渐推进,这一套极有现实价值的制度构建一定能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以产生,并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更好地保护和救济国家所有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这个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