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处处可见司法官员依据“真理”行使国家权力的痕迹。法律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做出任何诉讼决定,都要“忠实于事实真相”。为了发现真相,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和法庭审理中可以将案件反复退回补充侦查,而罔顾对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限的任意延长;为了发现真相,法院可以反复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甚至允许检察机关反复撤回起诉;为了发现事实真相,法官可以在法庭审理结束后任意进行庭外调查活动,甚至不惜将那些未经当庭举证和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判的根据;为了发现真相,二审法院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主动提起再审,来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了发现真相,法院可以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为由,主动启动行使再审程序。
表面看来,这种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强调,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司法认识论的高度重视。但实际上,这属于一种以“哲学认识论上的完美主义”掩盖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恣意行使。同样,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法律要求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被告人当庭应当供述犯罪事实,并通过认罪悔罪来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这种通过获取“真实”的有罪供述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做法,本质上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权。 .
在道德伦理层面,嫌疑人、被告人都被推定为事实上的有罪者,在道义上居于明显的劣势,他们除了“老实交代问题”,没有别的出路。相反,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则占尽了道德上的优势地位,将自己塑造成“惩罚犯罪”、“维持社会正义”、“保护个人不受犯罪侵犯”的救世主,动辄强调自身行动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对于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道德上贬低、法律上蔑视的态度,而不尊重其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尤其是对于那些受到未决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国家专门机关更是极尽侮辱贬低之能事,除了令其剃光头、穿囚服、戴手铐脚镣以外,还在侦查破案之后无所顾忌地召开“公开逮捕大会”或“立功嘉奖大会”,甚至在公开举行的法庭审理中,也通过法庭布局的设置,使被告人处于接受审讯和处理的状态之中。
在这种道德博弈过程中,嫌疑人的沉默和不招供,一律被推断为“抗拒侦查”;被告人的翻供和无罪辩解,则一律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甚至就连被告人正常地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经常被认为是“无理狡辩”。因此,所谓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当事人地位”、“无罪辩护权”、“供述的自愿性”等自由主义哲学意义上的概念,几乎全部被“如实陈述”、“认罪悔罪”、“争取自首、立功”等威权主义哲学层面的概念所取代。
六、结论
近年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因为违背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而屡屡受到诟病。越来越多的人士认为,作为一项量刑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或许有其可接受之处。但作为一项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则有悖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理念,直接抵消了法律界为推进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所作的各种努力。因此,很多人都主张确立沉默权,并取消诸如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基于各方面的考虑,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从羁押场所或讯问场所予以撤下,而代之以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书”的张贴,这也被不少人士解读为这一刑事政策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重要证据。[13]
或许,立法者只要痛下决心,大笔一挥,就可以在法律条文中取消“如实回答义务”条款,这似乎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只要接受那种“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理念,从形式上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口号普遍予以撤除,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然而,法律条文的修改和标语口号的撤除真的能够彻底消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吗?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的深层结构,“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真的那么容易退出历史舞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