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4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卢氏县委书记杜保乾涉嫌受贿和报复陷害一案。庭审一开始,被告人杜保乾即申请三门峡市检察院和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包括三门峡市检察院指定的公诉人回避,理由是“三门峡市检察院和渑池县检察院实行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使用了暴力取证已经影响了出庭公诉的重大利害关系”。法庭在听取了杜保乾的请求后,经过休庭评议, 当庭驳回了杜保乾要求回避的请求。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杜保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否认,指出“起诉书属于假编、假造、自己从没有收受过同事、部下和其他任何人的任何钱财和物品,也从没有报复陷害过张文秀”。
在随后进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程序中,杜保乾表示“不会回答公诉人的任何问题,除了公诉人的问题他可以回答任何人的提问”。对于杜保乾的这种行为,公诉人表示“这是一种藐视法庭,蔑视法律的行为,而且杜保乾不回答任何问题不仅丝毫减轻不了所犯的罪行,反而会将自己置于更不利的境地”,并指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直接决定法庭的量刑”,并且一再提醒杜保乾三思而后行。随即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以证明杜保乾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杜保乾对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全部予以否认,认为检察官指控的41起受贿行为都是没有的事。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保乾“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依然假装无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认罪态度,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并且认罪态度极为不好”,请法庭结合杜保乾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惩处。随后杜保乾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对于杜保乾的辩护,公诉人认为只是一种“狡辩”,指出“杜保乾一直说自己是冤假错案,可是从其家中扣押的价值不菲的物品就足以说明了一切”。
在最后陈述阶段,杜保乾仍一再表示自己没有收受他人钱财和物品,也没有打击报复张文秀,并且声称自己的“冤案”最终一定会得到平反。
2002年12月3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杜保乾受贿、报复陷害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其受贿罪和报复陷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杜保乾在被捕和审判期间,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杜保乾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报复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一审宣判后,杜保乾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杜保乾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11]
在这一案例中,被告人不仅当庭拒不认罪,而且还以检察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为由,提出了要求公诉人和检察机关回避的请求。不仅如此,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既拒绝回答公诉人提出的任何问题,也拒绝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更否认公诉方指控的任何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发表的这些辩护意见和实施的辩护活动,法庭一律视为“抗拒”行为,并做出从重处罚。这又一次显示出,在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被告人与公诉方所发生的任何诉讼争议,以及向法庭提出的带有对抗性的诉讼请求,都可能遭致法院的严厉惩罚。被告人的这些辩护举动既难以为法院所采纳,也难以为法院所理解,甚至还会成为法院从严惩处被告人的直接依据。“辩护从严”的诉讼效应,在这一案例中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当然,被告人因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受到严厉惩罚的,并不限于上述三种情形。但无论如何,被告人在这些情形中都不仅失去了得到“宽大处理”的机会,还因为“抗拒”国家的刑事追究而受到从重量刑。如果说“如实回答义务”具有较为明显的诱惑和激励效应,以致容易诱使嫌疑人放弃无罪辩护权的话,那么,“认罪态度”机制则具有更大的惩戒效应,使得被告人因为保持沉默、推翻供述、拒不认罪或者作无罪辩护而受到程度不同的严厉处罚。很显然,被告人仅仅因为行使辩护权而遭受法院的严厉惩罚,这意味着“认罪态度”机制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更大的否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