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上)

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上)



——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

陈瑞华


【摘要】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对于那些拒不供认有罪、推翻供述或者“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会产生一种从重处罚的效果。尽管这一政策在指导法院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权具有否定作用。由此,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一种“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根据这一模式,面对国家追诉机关的调查讯问,嫌疑人负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以协助国家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在这种强调公民服从义务的政策影响下,所谓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被告人与国家的平等对抗等自由主义哲学意义上的理念,并没有太多的存在空间。
【关键词】刑事政策;义务本位主义;如实回答义务;供述自愿性;认罪态度
【全文】
  

  引言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一政策,刑法学界往往将其视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组成部分。而诉讼法学界则更为关注这一政策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关系问题。一些学者基于“洋为中用”和“拿来主义”的原则,主张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确立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认为《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确立的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直接违背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准则,妨碍了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而所谓的“如实回答义务”,则被普遍视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立法表述。于是,在近年的法学研究中,涉及“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沉默权与抗拒从严的关系”的论述大量出现,并一度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显学。[1]如今,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讨论逐渐平息下来,法学界已很少有人再关注这一问题了。但尘埃落定之后,我们回首过去,反思那场似乎已有“定论”的学术讨论,不难发觉当时的论述大都围绕着“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问题而展开,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及其程序影响本身,则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者明显持有过于张扬的价值判断,又都有着一种推进立法进程的冲动,这无形之中影响了这场讨论的客观性。


  

  在笔者看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潜藏在中国刑事司法深层的政策,它的基本内涵历经了中国半个多世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重大转型,而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现行的刑法典之中,诸如自首、坦白、立功、缓刑等方面的量刑制度,都被视为“坦白从宽”影响刑法立法的主要证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