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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文化特性,加强地方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文化产业化与市场化相辅相成,突出政府在文化领域的公共服务职能,不能淡化其文化管制责任。文化事业建设需要必要的政府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同样需要政府承担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管并实施必要干预的责任。比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护本国文化产业,这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的做法。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无国界电视”指令,确保播放欧洲影视作品的时间额度。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国有广播电台播放的歌曲中,必须有不低于40%的法语歌曲。在文化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护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立法必须明确政府在保持地方文化特色、保护民族文化发展等方面的责任。


  

  五、政府文化管理方式转变


  

  就发展文化产业而言,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引导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加速经营性文化的产业化进程,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管,维护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三)参与拟定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六)组织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七)按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文化立法必须兼顾促进发展和加强管制,这必将带来政府文化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政府管理文化建设的方式将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着重于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地方的文化立法应当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是有助于消除部门主义对文化立法和执法的影响,二是有助于淡化权力主义,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善于通过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履行文化管理职能和政府责任,并对文化市场实施适度的监管。毫无疑问,政府合同在文化管理和文化产业化发展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加强公用文化设施建设,比如大型娱乐设施建设、社区图书馆建设等。在文化产业化发展进程中,政府管理将盛行“软法”之治,政策引导和政府指导将大有排场。当然,在减少限制和审批,将政府干预和管制降低到适当限度的同时,政府依然要运用行政手段维护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良好市场秩序,在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如建立分级分类制度、准禁入制度、制裁违法经营行为等。政府文化管理方式的变革,将形成软硬兼用的文化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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