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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文化特性,加强地方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二、文化政策与法治的协调关系


  

  加强文化建设,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老百姓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需要科学合理的文化政策与法制。加强文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形成文化政策与法制的协调关系,对于确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和界限,对于明确地方政府对文化建设和发展的责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策通常比立法超前,这是一般规律。文化领域也是这样,文化政策比较成熟,为文化领域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强调文化领域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是要求以文化立法完全替代文化政策,文化立法应当为文化政策的作用留出空间。一直以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化发展基本上依靠政策引导,现在应当加强文化法治建设,依靠法律规范文化事业管理,调整文化产业关系,促进社会文化关系的健康发展。


  

  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并要求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意见》还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领域宏观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该文件同时要求,继续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各地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文化立法步伐。尽管一再强调文化立法和文化法治的重要意义,但不能因此忽视文化政策的地位和作用。文化政策与文化法治具有共通性,可以共同作用于文化领域并相辅相成,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必须重视文化事业和产业政策的法治化,强化政策制定的程序性和正当性,这本身就应当成为文化法治的重要内涵。


  

  三、文化法治统一与地方立法创新


  

  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化法制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石、以法律为主干,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还保障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宪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建立文化法律体系的依据,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基石部分。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300余件,其中包括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此外,各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这样说,在调整人们的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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