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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文化特性,加强地方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尊重文化特性,加强地方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肖金明


【关键词】文化特性;地方立法
【全文】
  

  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推动地方文化繁荣和发展,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文化建设可以看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着眼点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一般而言,文化事业讲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公益性内涵,文化产业比较讲经济效益,具有营利性特征。适当区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同时考量文化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益,把握和尊重文化现象的规律、文化的价值和文化产业的特性,并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律,对于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文化事业与产业的合理分界


  

  一谈到产业化,回想起1998年参与的一项课题——律师业的产业化发展研究。课题组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总体上讲,课题研究成果得到各方面认同,但律师产业化的提法并没有持续多久。从法律服务行业、律师事务所的中介组织性质来讲,律师业的产业化没有问题,但律师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与国家司法制度密切相关,过去被称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后来改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职业特征上讲,不适合提产业化。上世纪末开始,教育领域也提产业化问题,但教育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使命,担负着培养接班人的特殊职能。可以民办学校,发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发展教育,但不适宜普遍地提教育产业化。同样,文化领域笼统地提产业化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存在同样性质的障碍。根据群众文化需求,政府承担着文化领域的公共服务;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弘扬相联系,各种文化载体担负着创建和传播核心价值的职能;尤其是文化具有意识形态性能,文化建设与发展同意识形态紧密关联。所以,尽管官方文件中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但在文化领域不适合笼统地提文化产业化发展。


  

  什么是文化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国家统计局与其他几个部委联合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部和全国政协调研组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产品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尽管文化产业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突出文化的经济性效应和经营性特征。一般说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具有意识形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我们可以据此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类。文化建设和发展因此存在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事业和以营利性为特征的文化产业的差别。因此,建议对立法的题目作进一步的论证,也可以考虑分别制定“山东省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条例”和“山东省促进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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