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侯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1]国内已有涉及政法体制研究的作品,代表性研究如,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滕彪:《话语、实践及其变迁——当代中国司法的关键词分析(1949-2002)》,北京大学2002届博士论文;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284页;汪世荣:《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强世功:《惩罚与法治:法治的兴起(1976-1982)》,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刘忠:《“从华北走向全国”——当代司法制度传承的重新书写》,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参见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292页、第305页;刘少奇:《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7页、第387-391页;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3]相关研究,参见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斯特:《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的谱系》,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316页。
[4]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九四三年六月一日)》,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彭真:《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七日)》,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
[5]刘忠:《“命案必破”的合理性论证》,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6]朱桐辉:《刑事诉讼中计件考核》,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290页。
[7]毛泽东:《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一九五一年九月)》,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4-45页。
[8]彭真:《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第212页。
[9]中共中央转发《关于福建省改革省人民法院经验的报告》(1952年7月6日)。载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2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402页。
[10]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在司法公安系统中纯洁组织整顿作风的方案(草案)》(1952年7月27日)。载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2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437-438页。
[11]毛泽东:《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八日)》,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4页。
[12]参见《中共中央同意北京市委关于组织人民法庭处理三反、五反案件问题的报告》(1952年3月21日)。载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2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76页。
[13]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14]但这一处理显然首先是为了平息民愤,但案件已办理多年,证据的收集采信难度显然大增,是否会造成新的冤案也未可知。典型的如佘祥林案被平反后,当年承办此案的警察最后自杀。自杀前留下遗言认为自己是冤枉的。
[15]戴昕:《冤案的认知纬度和话语困境》,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126页。
[16]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9页。
[17]侯猛:《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个案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8]参见Coase, Ronald H. ,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4, No. 16. (Nov., 1937), pp. 386-405.
[19]彭真:《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
[20]这一时期,各地也纷纷建立公检法机关,特别是检察院,改变了有些地方存在的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反革命罪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的现象。参见高其才、左炬、黄宇宁:《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华县人民法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62页。
[21]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22]孙东升:《20世纪60年代初期调整机构、精减人员的经过》,载《党的文献》编辑部编:《共和国重大决策和事件述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23]肖磊:《山东的法制“大跃进”》,载《炎黄春秋》2010年5期。
[24]《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0页。
[25]1967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大批军队人员进入各级公安机关,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
[26]参见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下),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519-520页。
[27]法院与检察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则相同。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设立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委员会共同负责,而不是院长和检察长负责。而
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这也是民主集中制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即强调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
[28]毛泽东:《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载《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29]《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第417-418
[30]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7页;彭真:《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页。
[31]政法委员会部分的写作,主要得益于胡凌博士对于政法委员会历史的整理,特此致谢。
[32]例如,《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关于对大贪污犯逮捕权和判决权的请示意见》(1952年1月6日)中要求:“各地如有需要,杀几个贪污犯才有利于发动群众亦可杀几个……将逮捕批准权交地委及各直属市委。”载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2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18页。
[33]1978年6月中共中央设立的中央政法小组,其具体职能就涉及到,审核应由中央批准的死刑案件,向中央提出处理意见。
[34]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176页。
[35]参见顾昂然:《回望:我经历的立法工作》,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同样还体现在“三反”“五反”运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对于过去犯本条例之罪的,是要加以追究的。追究的时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但对其中贪污或盗窃情节严重恶劣或民愤甚大者,可追查到各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
[36]参见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37]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38]一项调查显示,79%的调查者认为,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名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较严重”;70%的调查者认为,维稳目的异化,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66%的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维稳思维存在着误区,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参见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中国式维稳之异化与代价》,载《人民论坛》2010年9月(下)。
[39]《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1-1062页。
[40]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月)》,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4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2]《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4-1065页。
[43]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九八〇年八月十八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8-329页。
[44]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月)》,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45]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