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党的领导,要实现党政分开,党法分开。“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40]就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且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41]如果能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也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从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与现有政法体制的关系来看,两者虽然具有本质上一致性,但政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请示制度背后所反映的上下级关系,与宪法规定的上下级关系是否存在着冲突,可能还值得进一步讨论。建国初期,曾一度出现司法与行政权力不分,法院一部分审判案件的最终批准权实际上是在政府。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从而在组织设置上实现了与行政权的分离。尽管在横向关系上得到初步解决,但与之密切相关的纵向关系,至今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政法体制尤为强调统一领导,下级服从上级。1953年3月10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提出“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央,并经过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以后,始得执行”。党内成立政法委员会制度以后,各政法机关须就重大事项向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即使是强调审判独立的法院机关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多次就请示制度做出规定。不仅法院上下级之间存在请示,同时法院向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亦有请示。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也提出“司法机关党组提请党委讨论研究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可以依照法律和政策充分发表意见。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决定,任何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无权改变”。[42] 但是,司法机关党组往往是尊重和执行党委意见的多,反对的少。如果再以法院为例,对照1982年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不难发现,请示制度与法院独立审判权有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至少在这一点上,政法体制和宪法体制是存在着潜在冲突的。
根本的问题就是权力过分集中。邓小平曾批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43] 因此,他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44]因此,在政法体制中,重新反思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厘清党委与各政法机关的权限,以及政法机关上下级关系是改革的重点。但是,改革不能以明显违宪为代价,不存在“良性违宪”的问题,45而应通过解释宪法,从而保持宪法秩序的稳定。